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組成
昨日出版的第卅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七/二○一○號行政法規,規定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現簡介有關規定:
該行政法規規定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為諮詢機構,宗旨是匯集社會各界力量,通過參與、協調、合作及檢討,促進教育的發展。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是對下列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一是非高等教育範疇的施政方針;二是非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跟進及評核;三是交予其討論有關非高等教育範疇的法規草案;四是主席交予其討論的事項。另外,該委員會還應編製活動年度報告。
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擔任主席);教青局長(擔任副主席);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教青局一名副局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最多十四個依法成立的社團,由有關領導代表;最多十一名具有公認功績的人士、教育範疇的專家或學者、學校校長或其他中、高層管理人員和教師。
上述成員的任期兩年,並可續任。然而,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委員資格:被法院判罪而有關罪行對履行委員職務存在抵觸者;連續超過三次缺席全體大會會議且缺席的理由不獲主席接受者。另外,主席須邀請對商討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委員會主席職權包括:代表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全體大會會議、訂定和核准全體大會會議的議程;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法規所指的其他職權。另外,主席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副主席。副主席的職權包括:在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的職務;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委員會將透過全體大會和專責小組運作。全體大會分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平常會議每年召開四次,特別會議由主席提出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全體大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運作。全體大會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議程。在每次全體大會會議時,均須繕立會議記錄,其內須簡要載明商議事宜。
委員會可決議設立多個專責小組,負責專題研究、跟進教育政策,提出建議及提交報告。專責小組屬臨時性質,由委員會主席指定不多於九名成員組成,並指定其中一名成員為協調員。專責小組會議由協調員召集和主持。
委員會由一名秘書輔助,經主席根據副主席的建議,在教青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人員專門執行秘書職務。(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