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非福利特首官員應剔出
林玉鳳:公職法援違《公約》精神
【本報消息】公民力量理事長林玉鳳指出,法援制度不是一項福利,政府不應混淆有關概念,將原意為幫助弱勢的公民權利制度,變成公務員福利及“特權”。她認為政府雖提出修改《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部分條文,但仍不足夠,建議當局應將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剔出法案的適用範圍,且法援申請須經資產或案情審查等。
加劇社會不平等現象
林玉鳳表示法援制度的出現,主要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部分國家後,不少地區便就法援制度立法,讓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避免出現因經濟問題無法行使法律權利的情況。在這大前提下,法援制度必須着眼於協助弱勢人士,包括受經濟原因影響無法行使法律權利的人。
她表示,政府是次草擬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將原應為幫助弱勢的公民權利,變成公務員福利及“特權”,明顯出現概念的混淆。批評在現行法援制度存在苛刻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出台一個申請條件寬鬆的公務員專用法援制度,是製造出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局面。認為法案應針對弱勢或前線公務員提供協助,如前線警員、遷拆人員等,以及在經濟上出現問題的公職人員。
林玉鳳指出,政府現祇刪除法案中第四條第二款的“名譽”字眼並不足夠。法案的適用範圍同樣出現問題,指出法案涵蓋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是為社會製造不平等現象,且會陷公職人員於不義。因以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經濟條件,他們絕不是在經濟問題上處於劣勢的公民,做法違反了《公約》的精神。
應作案情及資產審查
她直言,倘主要官員亦能屬法援制度的支援對象,那麼一般法援制度亦應放寬至所有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均可獲支援,建議法案應將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標的及範圍”條文中剔除;此外,法官、司法官的法援申請由行政長官審批,有關安排會將行政、司法工作混淆。
對於坊間爭議最大的第四條條文,林玉鳳認為不單是“名譽”這個字眼有問題,更重要是“經適當理由說明”,申請者便可獲得支援。參考其他地區的法援制度,須經資產審查或案情審查後再作審批。以香港為例,則會視乎案情是否牽涉公務、訴訟的勝算等;此外,設獨立的司法援助審裁處,由專人跟進,令法援制度更完善。
林玉鳳不反對出台專門給予特定群體的法援制度,認為現時除要完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政府亦應同時檢討現行法援制度,甚至可考慮將法援擴展至婦女、殘疾人士等特定社群,以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