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數碼作品侵權須負刑責
2010年08月20日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草案建議把著作權範圍延伸至互聯網上及其他以數碼化形式製作的作品,任何人一旦以商業為目的,透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有關權利人的作品或進行複製,均會受到刑事處罰;同時非法改製遊戲機或收費電視機頂盒等版權人設置的技術措施,亦必須負上刑責。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隨着互聯網及數碼化技術的高速發展,數字複製技術和互聯網傳播技術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制度造成較大衝擊,故此需調整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把著作權的保護延伸適用於電腦程式和資料庫或其他資料彙編,以及在互聯網領域上更好地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人的權利,並適當調整某些犯罪的刑罰幅度、犯罪標的和涵蓋範圍;同時法案也建議加強權利人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的權利,草案將提交立法會討論。法律建議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把著作權範圍延伸至權利人、藝術工作者及製作人在互聯網上及其他以數碼化形式製作的作品。任何人以商業為目的,透過電腦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人的作品並進行複製需受刑事處罰。
網上傳侵權作品會惹民事索償
草案亦建議禁止非法破解版權人設置的技術措施,例如刪除預先設於遊戲機內的防止盜版遊戲裝置,或非法改製收費電視節目的解碼器(即機頂盒),亦需負上刑事責任;如以商業為目的而製造、進口、發行、銷售、租賃或擁有用作取消或刪除保護性技術措施的任何物件,更可被判處監禁。
經濟局副局長戴建業強調,任何人以商業目的,透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有關權利人的作品及複製,均會受刑事處罰,罰則包括罰金或徒刑;如任何人以非商業用途為目的在互聯網傳遞侵權作品,相關版權人亦有權循民事途徑向法院入稟法院索償。相關法律將由海關進行執法工作,海關在接到相關權利人向政府提出告訴時,方會進行偵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