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賭博與病態賭徒
問題賭博、病態賭徒等詞語,隨着賭權開放,漸為澳門社會熟悉。賭博問題由來以久,以“問題賭博”展開研究和關注,非澳門發明,追溯前源,乃一九八○首次在美國出現,當時有學者冠之為“一種假設賭博者控制不了賭博問題”的狀態,成為社會共識後,被納入精神病行列,並成為研究問題賭博的“金標準”。
美國先行定義“問題賭博”的“金標準”開始吸引許多學者研究,甚至蔓延至加拿大、澳洲等地。隨後,加拿大、澳洲等地逐漸認為不一定是精神病,可能是控制不了自己行為,但未達精神病地步。隨着研究深入,“金標準”後來被加拿大、澳洲等地推翻。研究者更提出,應該在形成精神病前,對賭徒預防性輔導,防止達至極端狀態,成為精神病。這種理念推出後,越來越多人對此研究,現時社會對其定義亦較寬鬆。
現時普遍的提法,是教育賭徒負責任對待博彩,向參與賭博人士,包括營運者(荷官和博彩業前線人員)和博彩者,宣傳和灌輸賭博的可能後果,教育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負責任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