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律修訂行會完成討論
保護工作延伸至電腦程式資料庫互聯網領域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草案建議加強保護版權人設置的技術措施,禁止他人非法改製電玩遊戲機及非法改製收費電視節目的解碼器,違者需負刑責。至於網上侵權行為,如以商業為目的亦需受刑事處罰,如非商業目的,版權人可通過民事途徑“入稟”法院索償。
調刑罰幅度犯罪標的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隨着互聯網及數碼化技術的高速發展,數字複製技術和互聯網傳播技術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制度造成較大衝擊,有需要修定著作權保護制度,制定具約束力的新規則來應對新技術的挑戰。故此需調整現行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加強對著作權權利人各項權利的保護,並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將有關保護工作延伸至適用於電腦程式、資料庫或其他資料彙編,以及在互聯網領域上更好地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人的權利,並適當調整某些犯罪的刑罰幅度、犯罪標的和涵蓋範圍。
網絡技術帶來新挑戰
網絡技術的出現給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帶來了新的挑戰,梁慶庭表示,一方面為加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考慮到平衡權利人與公衆的權利,法案也建議加強相關權利人將其作品向公衆傳播的權利。為使傳統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能延伸至數碼環境之中,以解決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所衍生出各種關於著作權的保護問題,法案建議對電腦程序和數據庫的出租權、複製權,以及表演者的財產和精神權利等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加強著作權利人權利
經濟局副局長戴建業及知識產權廳廳長陳子慧介紹法案有關內容,該法案建議加強著作權權利人、表演者和製作人享有向公衆傳播其作品或演出的權利,包括控制其作品或演出在網上自由傳輸的權利,並賦予權利人有權許可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衆傳播,或透過互聯網方式向公衆提供其作品。
任何人未經著作權權利人、藝術工作者及製作人的許可,不得透過互聯網方式向公衆提供有關作品及複製。
法案建議,第三人在合法途徑下取得電腦程序的複製品,可毋須經作者許可而在特定情況下進行複製、翻譯或改編,例如對電腦程序作備份、改正其錯誤或測試電腦程式的運作時可對電腦程序進行屬必要的複製、翻譯或改編。
倡保護設置技術措施
法案亦建議加強保護版權人設置的技術措施,尤其是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關的技術措施。例如禁止他人非法改製電玩遊戲機及非法改製收費電視節目的解碼器(即機頂盒)。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而取消或刪除該等技術措施,例如刪除預先設於遊戲機內的防止盜版遊戲的裝置,或將預先設定的加密裝置解碼,均需負上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為兩年徒刑或科處罰金;如以商業為目的而製造、進口、發行、銷售、租賃或擁有用作取消或刪除保護性技術措施的任何物件,可被判處監禁。
複製品含數碼化作品
因應互聯網及數碼化技術的高速發展,有必要加強著作權權利人、藝術工作者及製作人在互聯網上及其他以數碼化形式製作的作品的保護。法案建議把有關複製品的定義範圍擴大至包括數碼化作品,以及將“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改為“固定作品”。為打擊在互聯網上侵犯相關權利人權利的犯罪行為,任何人以商業為目的,透過電腦網絡向公衆提供有關權利人的作品並進行複製須受刑事處罰,最高可科處三年徒刑或罰金;如非以商業為目的作出網上傳播的侵權行為,則須由有關權利人循民事途徑“入稟”法院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