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焯華倡設立法統籌機制提升質量
2010年08月26日
【本報訊】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昨總結第四屆立法會第一會期工作,他指立法時間不均衡的現象嚴重,加上政府立法一直存在着部門各自為政,缺乏統籌協調,部門利益突出,令法案質量不高。為解決相關問題,他認為,今後立法工作需要制訂立法計劃、加強立法統籌,並建議當局建立立法統籌機制,統一審查法案和編製立法計劃。
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昨向傳媒總結過去一年的工作,他表示,第四屆立法會第一會期中,政府共向立法會提交17項法案,其中有15項被細則性通過。他又說,立法時間不均衡的現象仍然存在,而且較為嚴重,就如在會期完結前最後兩個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8項法案,包括6份醫務職程法案及非高等教育教師職程等,並要求立法會盡快審議,令全體會議及常設委員會的立法工作很繁重,也令審議工作變得倉促。
立法會需制訂立法計劃
劉焯華認為,整個會期立法工作基本上是前鬆後緊,有失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及浪費立法資源。在今後立法工作中,立法會需要制訂立法計劃、加強立法統籌,以回應社會發展需要、配合政府施政、解決重大民生問題和提高立法質量。
他說,立法計劃是立法機關對未來一定時期內立法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所處理的是立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而制訂立法計劃指導立法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作法。英國、美國及我國早已相應制訂年度立法計劃。
劉焯華解釋,立法計劃的內容一般包括:立法項目名稱、立法目的、提案時間、起草部門、背景資料,包括立法依據、有關問題的調研報告和統計資料等;並按計劃時間的長短,可分別編製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立法年度未能完成審議的法案,可以放在下一年度審議,但不可留至下一屆進行,立法會任期屆滿時未有通過的法案會作廢,以澳門立法會4年一屆計,制訂時間為4年的立法計劃較為適當。
在立法統籌方面,他表示,長期以來,政府立法一直存在着部門各自為政,缺乏統籌協調,部門利益突出,法案質量不高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應建立一個常態化的立法計劃編製制度。同時,在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有效利用立法資源的條件下,建立立法統籌機制,建立對各部門所起草的法案進行統一審查的制度,這有利於維護法制的統一、提高立法質量和克服部門利益。為此,應建立立法中央機制,賦予某個機構法案的統一審查權和立法計劃的編製權。
有關立法統籌機制的建立,他建議可在現行法務範疇建立一個新的機構,或賦予現有法務部門新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