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界別法人去年未提交
兩年未交年度報告中止選民資格
【本報消息】按現行《選民登記法》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必須在每年九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向各相關界別負責確認申請的委員會送交年度總結報告。去年有逾四成法人未依法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倘連續兩年不提交,其選民資格將被中止一年。截至上周五,只有兩成五法人選民依法向公職局更新、更正或補充資料。
自從修訂《選民登記法》並於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生效後,規定社團成立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必須先經過三年的實際運作並有參與社會活動的實質記錄後,方可提出確認屬於相關界別的申請。負責就相關界別的確認申請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的委員會,一般會分析申請的社團章程和相關的活動記錄,以確定是否應該向行政長官建議同意確認申請。
審查是否屬界別活動
為了避免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的法人在獲得確認後不開展相關界別的活動,法律要求所有已獲確認的法人,包括已登記的法人選民及已獲確認但仍未夠資料登記的法人,每年向相關界別的委員會提交年度總結報告。舊制度是法人選民資格一旦獲得確認便永遠有效,但這導致法人只要獲得確認並登記為法人選民,不管它有否開展社會活動,每次選舉都有權參與。因此,修法時引入了五年一次的重審機制。
重審機制的主要特點是法人選民資格的確認不再永遠有效,有效期只有五年,獲得確認的法人須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確認續期。負責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的委員會會根據法人過去五年的活動記錄,尤其是結合各法人每年都有提交的年度總結報告的資料,分析有關法人是否仍然屬於相關界別。倘若委員會認為法人過去五年的活動未能代表相關界別,便可能向行政長官建議不予續期;倘確認不獲續期,已登記為法人選民的社團便在確認有效期屆滿時,因不再屬於相關界別而失去法人選民資格,其法人選民的登記亦會被註銷。
有關法人選民提交年度總結報告方面,按法律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必須在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相關界別負責確認申請的委員會。去年各團體首次需要遞交年度總結報告,但九百七十三個法人選民中,有四成未交報告(詳見附表)。如果法人選民連續兩年欠交報告,將中止其選民登記效力;倘法人選民的選民登記效力被中止後,同時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其選民登記效力可於翌年恢復。如果在中止選民登記效力後五年內再次欠交總結報告,行政暨公職局便可以提起註銷其選民登記。
更新資料最後十月中
法律亦規定,法律生效後兩年內,法人選民須更新、更正或補充資料,包括法人選民代表的資格,以及法人選民登記的會址及聯絡方式等資料。如果法人選民在兩年的法定期限內仍不依法更新、更正或補充資料,公職局便可依法啟動註銷相關法人選民的登記程序,今年十月十五日為最後期限。
為了逐一通知所有九百七十三個法人選民依法更新、更正或補充資料,公職局在二月曾以雙掛號信通知所有法人選民,但有三百一十九份雙掛號信被退回,表明有關的法人選民所登記的聯絡資料有誤。之後公職局透過各種方式及渠道努力聯絡未能通知的法人選民,但經過多月努力,仍有卅一個未能聯絡上。即使已經聯絡上的法人選民,仍有部分未更新資料(詳見附表),公職局亦已將法人選民清單上載至選民登記網頁,法人選民可於網頁查閱須更新的資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