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有效博彩競爭保護體制
競爭之於澳門博彩業的重要性,已為澳門博彩業近年來的高速發展所證實。但在享受競爭果實時,也須對博彩公司聯合限制競爭或壟斷市場的行為保持足夠警惕。因這些行為壓制博彩公司創造性和進取心,不僅損害顧客利益,最終也阻礙博彩業持續發展。
宣示意義未具法效
澳門博彩法早已預見到這一點。第16/2001號法律,即《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21條,明確規定“禁止作出限制競爭之行為”。這條規定在目前情況下,僅具目標宣示意義,尚未成為有效的法律制度。本文將分析這項法律規定存在的結構缺陷,分析澳門政治、文化條件對執行這項法律的影響。
第 21條第三款規定是說,博彩公司不能以協議或其他方式聯合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第四款規定是指,如果一家博彩公司在某個市場上佔有支配性地位(或稱壟斷地位),則不能濫用這一地位,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前一款是針對多家博彩公司的聯合行為;後一款主要是針對一家博彩公司的壟斷行為(一家以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實踐中甚少見)。
這兩條款與美國反托拉斯法以及歐盟競爭法的規定大同小異,除用詞過於寬泛、需在之後的法律實踐中充實,沒有太大的毛病。關鍵問題在於本條後兩款——也就是對聯合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即若博彩公司觸犯第三或第四款,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第21條第五款規定:“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禁止之協議、決定、行為或事實均為無效,但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明確宣示具說明理由情況者除外。”第六款規定:“違反本條規定,構成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但不妨礙追究有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無罰款規定難執行
我們不能不說第五款規定作用不大。合同“無效”,基本上屬民法上的概念。倘合同被宣佈無效,基本上等同於合同未簽訂過。如某人未獲委託就賣掉別人財產,據《澳門民法典》第882條規定,該買賣合同有可能不成立,買賣雙方要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況,買方退還貨物,賣方退還貨款。宣佈合同無效,可保護財產所有人權益。
但在諸如博彩法等經濟法中,宣佈合同無效,沒有意義。如今澳門各博彩公司協商統一“碼佣率”,如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執行,即可能產生限制競爭效果。假設協議執行兩年後被宣佈無效,此“宣佈無效”能夠消除協議已產生的限制競爭效果嗎?能夠挽回利益相關人的損失嗎?
很明顯,協議執行期間所產生的限制競爭效果,不能因宣佈合同無效而消除。在執行協議兩年間,博彩公司得到好處,這些好處不會因為宣佈合同無效而消失。因此宣佈協議無效,對協議當事人而言,不具任何懲罰意義。
再看第六款規定。該款首先規定限制競爭行為構成行政違法,這意味着行政執法機關可對博彩公司處以罰款。但罰多少,怎樣罰?如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規定,若法院判決刑事違法成立,可對法人處以1億美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萬美元以下罰款。此外,對個人還可並處十年以下的監禁。對個人的監禁也可單處。但澳門第16/2001號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罰款數額未作規定。這對行政執法部門來說,基本上無法執行。
結構性缺陷成制約
該款接下去規定,對限制競爭行為,也可追究民事責任。但什麼樣的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賠償數額怎計算?這些問題無法確定。
該款同時規定,對限制競爭行為,甚至可追究刑事責任。該項規定表面上看似非常嚴厲,但澳門刑法中並沒有規定相應的罪名。也就是說,所謂追究刑事責任根本無法落實。對這種無明文規定的情況,檢察機關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以上分析,發現第21條存在重大結構性缺陷。如這缺陷得不到糾正,便無法執行。
除法律本身結構性缺陷,澳門現今的經濟、政治、文化條件也對第21條的執行形成極大制約。
第一,澳門沒有培植出崇尚競爭的商業文化。首先,澳門地理範圍狹小,商業圈子是“熟人社會”,大家低頭不見抬頭見,企業間即使有競爭也遮遮掩掩,均不利於培養競爭文化。其次,在澳門的企業制度中,專營制度一直佔重要地位。至今,仍可看到專營公司遍佈澳門。
就博彩行業而言,○一年以前一直是專營;從引入競爭機制到現在,仍不到十年。專營制度培養壟斷的文化、依賴政府的文化,而不是自由競爭的文化。沒有競爭文化的薰陶,從一般老百姓到商人到政府官員,對競爭價值的重視程度均不會很高。這導致兩結果,其一,政府機構本身對執行博彩競爭規則不積極;其二,當政府機極執法時,得不到社會支持;當政府機構消極執法,社會也不能給他們足夠的壓力。
最終或會犧牲競爭
第二,在澳門,社會安全、就業等因素佔有極重要地位。澳門是微型經濟體,博彩業又是舉足輕重的支柱產業,甚至可說是唯一稱得上是產業的東西。如競爭結果導致博彩公司倒閉,意味着幾萬人集中在一段時間內失業。幾萬人放在一個大經濟體中可能不足顧慮,放在澳門只有幾十萬人的城市中,就有可能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
再以貴賓廳市場上的“碼佣”競爭為例。“碼佣”競爭的結果,必然造成部分貴賓廳承包人(廳主)經營下降、甚至破產。由於貴賓廳制度同時還兼有融資功能,一個廳主破產,就不僅是一個人的問題;如多個廳主破產,社會上就會引起較大震動,會對政府政策形成壓力。
在這種社會環境下,政府部門很難下決心嚴執第21條規定。儘管競爭有可能帶來效率,但這種效率只是在理論上存在,看不見摸不着。失業或社會安全給政府帶來的壓力是直接、現實的。故在競爭與社會安全、就業等發生衝突時,政府很可能犧牲競爭。
這樣看來,無論法律條文,還是社會環境,都沒有為政府部門嚴格執行第21條的規定提供充分的和必要的條件。如果長期這樣下去,第二十一條就會成為“紙面上的法律”,無法發揮實際效用。這不僅有損法律權威性,且可能阻礙澳門博彩經濟的長期持續發展。
如何破解困局?筆者認為似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第一,修復第21條的結構性缺陷,給該條裝上“鋼牙”、“利爪”,令博彩公司心存畏懼,真正拿第21條當回事。這並不特別困難,制訂一個行政法規,即可基本解決問題。
專責部門處理競爭
第二,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成立專門的政府機構,專門處理博彩業的競爭事務。目前,不僅博彩公司沒把第21條當回事,政府實際上也沒有把第21條當回事。競爭法(或稱反托拉斯法、反壟斷法)的內涵非常豐富,也相當複雜,非專業人才難以勝任執行工作。政府如欲真正執行第21條,必須成立專門的機構,用專業人才。這個機構主要任務是宣傳競爭、倡導競爭;同時監督博彩公司的競爭狀況,每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提供年度報告,並提供有關競爭問題的立法或政策建議;此外,處理違反第21條的具體案件。
第三,可考慮建立事前審查機制。即博彩公司如欲簽訂對競爭有影響的協議,須事前向競爭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主管機構批准後才能執行。博彩公司的申請報告須對協議所產生的競爭效果作分析,並提出減輕負面效果的措施。另一方面,主管機構也可視情況對博彩公司提出要求。好處是令博彩公司限制競爭行為始終處於政府監控之下,避免大規模消除競爭的災難性局面。
第21條在澳門真正發揮作用,必然是逐漸及長期的。政府必須對此作出努力。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從構建一個有效的競爭保護機制開始。
澳門理工 王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