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促加強加急完善樓宇管理
2010年09月07日
【本報訊】立法議員吳在權指出:由於現行《民法典》中未有設置清晰樓宇管理制度,多年來引至如海名居事件等多個樓宇管理紛爭,故促請行政當局因應相關問題,加強加急完善《民法典》中相關的法律條文,並建議賦予房屋局等有關部門公權力,有效監管和解決問題。
吳在權指出:通過媒體報道得悉海名居有關業主管理會組成因「鬧雙胞」引發糾紛,最後更要出動警力調解。但回顧過去數年,接連發生海濱、廣福安等類似大廈管理糾紛,而行政當局多年來卻有如視若無睹,沒有作出改善,只急於推動並不緊急如公職法援等法案,他質詢當局是否要等到事件發展到打鬥、放火等衝突才加以關注並解決?
權責不清晰問題叢生
相關事件的產生,全因澳門有關樓宇管理法律不完善所致。他列舉,如通過郵政召集業主會、組成後才可向房屋局申請資助等法律條文已不適用於上千戶的大型屋苑;大廈各管理機關權責不清晰;而《民法典》有關分層所有人大會組成只需25%業主同意的規定,導致一廈可能產生兩至3個管理機關,因應不同機關各有觀點及利益考量,通常無法達成共識,甚至發生糾紛。
《民法典》中關於管理制度設置上的不清晰,包括分層所有人自治團體、分層所有人大會、管理機關等沒有清晰的定性與界定,加上在組成及運作上的不完善,以致使樓宇管理面臨着各種困境。
他續稱,房屋局名正言順可監管及處理樓宇問題,但因未有公權力,在海名居事件上只可依法協調。但可想而知,若當局再不作為,同類事件仍然會發生。
吳在權說,在去年開始多次通過相關書面質詢,但政府回應指進入最後階段的修改文本仍未見蹤影,打算推出的仲裁中心仍受限與須同時獲得雙方同意的條文。因此他促請當局完善關於樓宇管理制度的規範,清晰樓宇管理事務上各利益關係者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強化分層所有人團體組成並完善自治機能,透過分層所有人大會民主決定或於管理規章內設計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