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卓華:法規掣肘政府欠應急能力
2010年09月09日
【本報訊】澳門思匯網絡政策研究委員會總監、理工學院公共行政課程副教援陳卓華促請政府考慮在面對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時,賦予司長或局長酌情權,及立法會監督能力,方能及早推出應對問題的行政措施。另外,亦應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做好立法會分工,提高立法效率。
廉政專員馮文莊在近日出版的《澳門廉署快報》的引言中,批評行政部門缺乏憂患意識,處理問題手段較鬆散,執法水平不高,某些情況下更採用「拖字訣」。對此,陳卓華認同相關現象的確存在,卻不可完全歸咎於個別部門或個別職級的官員。行政緩慢主要由於現有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部門間協調不足等因素造成。
他解釋,特區政府承接澳葡政府時代的法律,必需根據非常清晰的條文,賦予部門權力才可行使行政權。回歸後及歐文龍巨貪案發生後,各部門更謹慎及嚴謹實行酌情權。如理工學院屬公共部門,每級人員酌情權較小,若要申請公費,必須列明根據具體的法律才可獲批准,故往往需要在半年或1年前申請預備撥款。
層層審批綁手綁腳惟有「拖」
於是政府若遇到突如其來的社會問題,在完全未有財政撥備及相關法例的準備下,相關事件的處理經過多個職階及部門,可能仍未能分析出負責的部門或制訂出對應的措施,因此,在推動政策或執行行政行為受到很大的掣肘,尤其緊急問題的處理更顯得「綁手綁腳」,部門往往惟有採用「拖字訣」。
另外,陳卓華又認為各部門草擬法案人才不足,弄至要草擬或修改的法案堆積如山,部門之間又缺乏協調,導致多個法案同時出台。加上立法會議員有限,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深入了解多個複雜的法案,並提出意見,導致法案出台時間經常一再延後。他認為,法治精神原意是保持中立客觀,並不是要「拖慢嚟做」。
加強立會監督力提升立法效率
因此,他促請當局要檢討,可否在行政法規中給予空間,如可在特別情況下,賦予司長或局長等行政成員酌情權,因應未能預見的問題執行行政措施?當然,立法議員亦可就酌情權的使用提出質疑,及後由立法會檢視原因、過程及結果,確保行使酌情權符合維護公共利益的原意。但他補充,政府亦要落實三權真正分立,才不怕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酌情權。
他表示,例如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員議席,減少委任議員,使立法會真正就政府行政行為作公開聆訊,加強監督能力;鼓勵資源充足的社團支持市民就政府行政行為作出司法訴訟。同時,應為各部門聘請更多法律專才;制訂部門協調機制,按法案的輕、重、緩、急制訂具體但可調動的時間表,並讓相同範疇的議員組成小組,汲納法律精讀智囊人員,協助議員了解法案並提出意見,提高立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