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子遭強姦案初院重審
法醫證女事主輕度酒醉無奮力反抗
醉酒女子遭強姦案初院重審
【本報消息】一男子在卡拉OK飲酒談天時初會一名妙齡女子,當女事主有醉意後,主動請纓送她回家,卻涉嫌把酒醉的事主帶往酒店,將她強姦及迫其肛交,案件昨日發還初級法院重審。早年遇交通意外導致行動不便的被告聲稱沒有強姦女事主,裁決定本月十七日宣判。
反抗肛交求助友人
案發於二○○四年二月中旬凌晨時分,女事主與一班朋友前往卡拉OK消遣耍樂。席間認識一名姓馮的男酒客(三十餘歲),大家都喝多了酒,女事主與朋友一度離場,送親友前往酒店休息,及後折返卡拉OK再飲酒談天。至翌日上午,馮見女事主半醉半醒,建議送女事主回家,途中送她回校請病假後擅自改變路線,把女事主送到酒店,涉嫌在女事主不清醒的情況下,將她強姦。當女事主有知覺時感到肛門劇痛,一度反抗肛交並致電向友人求助。經擾攘多時女事主終離開酒店,並找朋友哭訴,及後在父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女事主表示,她僅記得折返卡拉OK時,被告曾問她:“覺唔覺得杯酒有異味。”她並不知道被告將她送到酒店,直至聽到玻璃擊碎的聲音時有感肛門劇痛,始知正與被告肛交。她一度反抗並致電向友人求救,惜難逃魔爪。女事主堅稱,在酒醉情況下與被告性交,從沒表示同意。被告的辯護律師盤問女事主時指出,性交後她曾否要求被告付錢,女事主強調沒有,當時只想將被告繩之於法,非要獲取賠償。
請假老師未覺異樣
由於強姦為嚴重的刑事罪行,法庭為了解事件真相,先後傳召了法醫、學校教師以及多名接獲女事主求助電話或短訊的朋友上庭作證。法醫稱,製作報告時女事主情緒激動,有被性侵犯的心理創傷。從法醫角度分析,強姦案中的事主除非無能力或受威脅情況下才不會反抗,否則在非自願情況下全力反抗必留有痕跡。
本案中,女事主性交後再肛交,定當會極力反抗。但從她檢驗報告分析,證人認為女事主當時非奮力反抗。法官追問,如果女事主真的酒醉,為何在被強姦前回校請假,又在被迫肛交時致電友人求救,法醫表示這視乎當事人的酒醉程度,認為她酒醉程度較輕。曾執教女事主的老師稱,女事主回校請假時並未感覺對方有醉意。
根據《刑法典》規定,任何男子以暴力、嚴重威脅、使婦女喪失意識或將受害人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行與受害人性交(包括普通的性交或肛交),最高刑罰可被判處十二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