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諮詢程序有必要
學者認專責統籌部門設置值得探討
【本報消息】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院校副教授婁勝華認為,統籌和跟進公共政策諮詢的專責機構,宜在現有機構上擴充職能,可考慮置於有各司長辦公室人員組成的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的職能範圍內,或賦予該職能給即將成立的政研室,有助政研室提出的重大政策諮詢與部門提出的政策諮詢之間很好地銜接。
婁勝華指出,過去一段時期,政府不斷推出政策諮詢,曾出現同一個時間段有五個諮詢,社團、諮詢受衆均出現“諮詢疲勞”。成立專責部門統籌、協調各部門有序諮詢,並加以規範,提升諮詢的效率,有其必要性。
過去出現重要的立法諮詢期很短,不那麼重要的立法,諮詢期卻很長,讓人難以理解。他認為,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應包括設定諮詢範圍、諮詢對象、諮詢期限、諮詢文本、是一輪諮詢還是多輪諮詢等設定的指引。
由於澳門地域所限,諮詢期設定為不少於三十天是適當的,若特別緊急的立法,用例外的方式處理,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贊成以法律文本形式諮詢,因很多居民看不懂,會降低諮詢的效果。
他指出,要達到好的諮詢效果,制訂一個好的政策諮詢藍本更為重要。社會諮詢除了能真正收集社會民意的作用外,還要加強政策的合法性,並使政策出台後社會化,增加認受性,以利政策的執行。因此,千萬不要把政策諮詢當作政策制訂,而只是整個政策制訂過程中的一環,更不是唯一、也不是不能取代的。更不要認為“諮詢過的政策一定是好政策”。因此,政策諮詢要做到“過程與結果並重”。既要做好政策制訂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諮詢的程序必須要規範。
他認同制訂政策的部門執行具體諮詢工作的安排。然而,專責統籌部門的設置,值得探討,宜在現有機構上擴充、或賦予專責統籌諮詢的職能。可以考慮置於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的職能範圍內,因為該委員會的成員,大部分來自各司長辦公室,可以發揮統籌、協調諮詢的作用。另外,可以考慮擴充即將設立的政策研究室的功能,承擔統籌、協調政策諮詢功能。
因為政研室直屬行政長官,本身亦須向社會諮詢重大政策。由政研室統籌協調各部門政策諮詢,還可讓政研室的重大政策諮詢與部門制訂的政策諮詢之間起到銜接作用。雖然可以單獨設立一個專責機構,若單純處理政策諮詢統籌、協調工作,其必要性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