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防水內部系統保修期
業主首次樓宇保修延至八年
工務局城市建設廳代廳長陳榮喜指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諮詢文本延長了建築物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增設對於建築物的防水工程及內部系統的保修期,將單位所有人對建築物的第一次保修由五年延長至八年。
陳榮喜指出,按現行法律,建築商對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等工程只有五年保修期。現時的建築技術及建築材料質量不斷提高,相信十年內不會顯現主體結構在建造過程中的問題,新文本將相關工程的保修期提升到十年,為小業主及新買家提供樓宇質量保障。
他表示,在參考鄰近地區的資料,新文本增設了防水方面的條文,對於屋面、衛生間、房間、天台和外牆等具備防水要求的工程,增設五年保修期。另外供電系統、供排水系統、中央易燃氣體供應系統、設備安裝等工程亦提供五年保修期。
現時文本規定,已建成的建築物或其獨立單位所有人,須在建築物獲發使用准照,即“入伙紙”日起,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但考慮到新建成樓宇有質量保證,故新文本將第一次保養及維修期限由五年延長到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