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樓部分業主登報無反對可維修
賦工務局檢查危樓權拒絕者負刑責
失修樓宇的處理問題,是社會關注點之一。《都市建築法律制度》、《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諮詢文本中,新增了便民及鼓勵措施,鼓勵小業主主動維修。
現時大部分低層樓宇沒有設管理機關,不一定能按要求得到足夠小業主同意維修樓宇共同部分。“文本”建議,儘管有意維修共同部分的小部分小業主,未能取得其餘小業主的同意,但經報章刊登公告,並張貼在大廈出入口通告。公告刊登日起三十天內沒有人反對,則被視為同意維修工程,可向工務局申請施工。但“文本”沒規範申請施工小業主的具體比例。
陳榮喜解釋,“文本”首要解決的是,維修工程可不可以啟動,讓工務局有法可依及具備批准條件,避免僵持狀況出現,威脅公共安全。工務局須保障所有小業主知道維修工程申請,那怕申請維修的人數很少,但維修有利於整體利益。維修樓宇共同部分的費用應由所有業主承擔,若先行墊支的發起人未能收回費用,可循民事索償程序收回。
工程費用方面,過去工務局助樓宇小業主進行工程,只收取工程費用。“文本”建議工務局擴大收費範圍,加收工程前期的監察、臨時安全措施、工程方案設計費用,合理運用公帑。
工務局發現有部分殘危樓宇狀況相當差,但無法進內檢查,要求業主維修或拆卸。“文本”對此有強化檢查權建議,若有跡象顯示處於殘危或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建築物或其獨立單位,工務局可立即檢查。高危樓房的所有人、佔用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及實體有配合義務,若不許當局入內調查,將構成“違令罪”,須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