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指保護消費者法律滯後
【特訊】立法議員吳在權稱,日前,有居民在澳門電台《澳門講場》節目中反映,購買筷子基號稱豪宅樓宇單位一個,收樓時發現實用面積竟大幅縮水及有十幾處質量有問題。針對有關問題,到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投訴,但得到回應是,消委會似乎愛莫能助。實質上,澳門消委會早於年前就房地產公司建立誠信店有關事項作大肆宣傳。然而,當發生有關樓宇單位消費爭議時,消委會卻又不接受有關的投訴。相反,若問題發生於鄰近地區,其消委會會受理相關的投訴並依處理機制作出調解。若屢勸不改的話,消委會可公開點名或刊載經營手法不當的商戶以示制裁;甚至因應涉及重大權益,消委會可申請消費者訴訟基金以獲取援助提出訴訟。
但反觀本澳,現行有關消費者保護及消委會組成之法律規範,主要為始設於一九八八年《消費者的保護》,後經一九九五年《重組消費者委員會》得到重組後之消委會職權但並未有實質的改變,相關法規一直沿用至今,已屆十五年。隨著澳門社會的發展,尤其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可能由此產生的消費爭議或將比以前多及廣,澳門消委會則顯得未能與時俱進。除在有關樓宇交易上毫無調解處理法律職能外,在非凡航空倒閉事件之處理上亦令大眾看到消委會在保護消費者之法理職能上的「有心無力」。
他指出,澳門是一個開放的經濟體,各種經濟活動都避免不了多少會產生爭議。不能否認,不同範疇的經濟與貿易活動,或許有不同的實體作出執法處理。然而,需要留意的是,消費者,無論其是否為本地居民,當其遇有消費爭議與糾紛時,第一時間總會求助於消委會,這顯然已成為了慣例,亦是世界範圍內消費者保護組織聯繫日益密切的關鍵因素。更何況,為加強與內地各省市、港台地區的經貿與文化交流合作,特區政府高官於近期更頻繁出訪,包括最近行政長官出訪福建參與「泛珠」合作會議、隨後出訪吉林參與「澳門活力周」活動;社會文化司司長往台灣訪問交流;往後特區政府官員亦將出訪廈門以及其他地區進行交流與合作。對於文化產業的發展,亦提上了政府的施政議程。不難預見,隨著對外經貿合作的加深、以及文化產業的發展,澳門涉外經濟合作與發展將持續深化,相應的,有關的經濟爭議與消費糾紛或會增加。為服務本地居民及外來旅客之目的,當局實有必要對已實施了十五年之第四/九五/M號法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所設立的澳門消委會之職能與權限之不足作出審視、檢討。
為此,吳在權九月六日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法律制度需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即因應社會的發展作出適時性修正。在消費者保護範疇,澳門有關法律制度顯得相對滯後。當局在回覆他本人六月十四號提出的書面質詢中提到,當局已開始有關的法律修改工作。請問當局:有關的法律修改工作如今處於何種階段?有關法改是小修小改,還是作出全面的制度更新?
二、樓宇單位之質量及銷售承諾等關乎整體社會市民大眾消費者切身利益,然而消委會竟無法受理有關涉及樓宇單位之爭議,協助消費者保護自身利益,委實令人遺憾。而現行有關的自願消費爭議仲裁,以不超五萬元為上限方受理,是有關爭議得不到解決的關鍵因素。請問當局:在檢討消委會組織法規時,如何就消委會之定性與職權範疇作出清晰的界定?同時,會否檢討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之規章呢?
三、消委會之定性及其權限是有關修法工作的核心,亦是消委會能否真正起到保護消費者職能的關鍵,同時,亦需要留意到,此項修法工作將是消費者保護領域的重大課題。請問當局:就有關修法工作,當局曾否作出諮詢?預計何時完成相關法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