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指從「五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來看 有必要完善集會法條文
【專訪】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國強表示,從「五一」遊行事件,有必要對《集會及示威權法》所規定的司法審查機制作出適當的完善性立法。
趙國強昨在一研討會上發言時表示,今年澳門的「五一」集會遊行,又一次演變為一場警民衝突,從長遠而言,為了解決矛盾、防止衝突發生,惟一的出路就是必須由代表公正、公義的第三方來作出評判,亦即是法院。
他認為,要從根子上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五一」遊行引發的警民衝突,有必要對《集會及示威權法》所規定的司法審查機制作出適當的完善性立法。
第一,加強可行性。由於在法治社會中,集會、遊行、示威既是居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居民經常行使的政治權利;而這些政治權利的行使,又不可避免地會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發生密切的關係,在一定情況下,行政機關對其作出適當的限制在所難免,因此,如何發揮司法審查機制的功能,將行使權利與限制權利之間的矛盾提前化解,防止矛盾轉化為警民衝突,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集會及示威權法》僅僅規定司法審查機制還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必須讓這種司法審查機制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可行性,只有這樣,司法審查機制才不致於成為一種表面擺設,才能實實在在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上所述,從《集會及示威權法》現行的規定來看立法者有必要對告知程序、通知程序以及上訴程序在時間上作出調整,使司法審查機制真正得到落實。當然,具體如何調整,立法者可以廣泛諮詢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意見,並從實際出發,對居民提起上訴的時間、當局提出答辯的時間、法院作出判決的時間要統籌考慮,以保證司法審查機制從啟動到結束要有一個最起碼的運作時間。同時,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在立法上也應該將涉及基本政治權利的行政訴訟作為緊急行政訴訟程序處理,按照不同情況,可以作一些特別的規定。
第二,明確規定「不告」的法律後果。如上所述,規定「不告」的法律後果並非是要強制居民行使啟動司法審查機制的權利,它僅僅是表明法治社會的一種基本要求,即對政府管治權必要的尊重和服從。當居民對行政機關的某種行政行為感到不滿,覺得其不恰當、不合理,而法律又賦予居民請求法院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加以解決的權利時,你不使用此項權利,就應當服從行政機關的要求,這不是專制,而是法治。為此,《集會及示威權法》不僅要規定一種具有很強可行性的司法審查機制,使居民得以運用這種權利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恰當、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的侵害,而且也要明確規定居民不行使該等權利所帶來的法律後果。當然,作為法律後果,還必須明確規定,一旦法院作出判決,無論是集會、遊行、示威的發起方還是警方,都應當無條件地遵從法院的判決。
另外,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蔣朝陽,對規範合法性審查的限度作了發言,他認為,司法活動中,對規範進行合法性審查,既是適用法律的邏輯需求,也是適應澳門回歸後原有法律有條件保留的需要。在基本法的框架裡特區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對規範的合法性審查,包括對基本法的適用和解釋不能理解為憲法訴訟。它雖然具有某些「違憲審查」的特點,但與典型意義上的違憲審查有區別。法院依據基本法對普通法律規範進行審查,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違憲審查,他僅僅是「一國兩制」下法院在司法活動中對規範適用的判斷和選擇,或者說對合法規範的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法院在行政審判中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合法性判斷,要在判斷的主體、採取的程序、審查的標的、誰來提起、如何審理以及如何做出裁判等諸多問題上設定合理的機制。當然,這就涉及特區相關法律的修改,這可能是下一步的研究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