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法援全刪第四條 特首主要官員亦剔除受援助之列
【本報訊】社會上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條存在爭議,政府經研究後決定刪除,並刪除法案第一條第一款的第(一)和第(三)項,即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和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不再作為因執行公共職務而給予司法援助的主體;減低公眾憂慮。
《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經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後,議員和社會對法案中的部份規定存在不同的意見和憂慮,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見圖)表示,政府對相關意見十分重視,亦理解社會憂慮,經廣泛聽取社會意見,日前行政會對法案進行了研究,尊重社會的意見,決定對法案提出調整。
相關調整包括﹕刪除法案第一條第一款的第(一)和第(三)項,即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和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不再作為因執行公共職務而給予司法援助的主體。刪除法案第四條,即刪除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獲得司法援助的條文;以及增設獨立委員會完善審核機制。
政府代表將在立法會復會後(即十月十五日後)與負責細則審議的立法會委員會繼續相關工作。梁慶庭表示,特區政府認為貫徹陽光政府和科學決策的施政理念,必須廣泛聽取各種意見並作出適當的政策調整,故對現行第41/94/M號法令“規範司法援助制度”進行研究修訂,並將於今年十月提出修訂諮詢文本,與時並進,諮詢市民的意見,系統性完善司法援助的整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