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批衛生局漠視規定
【本報訊】議員高天賜批評衛生局存在系統性濫權,漠視法律規定的每週工作時數,中止或中斷護士的工作,令護士欠下工時;但若護士超時工作,亦只減回隨後一個星期的工時,護士無法選擇以附加報酬方式補償。有關質詢內容列後:
書面質詢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機關之活動,應遵從法律及法且在該機關獲賦予之權力範圍內進行,並應符合將該等權力賦予該機關所擬達致之目的」。
然而,有些公共部門,如衛生局卻漠視這法律規定,並視之為垂死甚至已死的規定。
隨著通過了幾乎整個公共醫療體系的法律之後,公共醫療制度應因內部人員獲得較好管理而得到改善,不過看來,如果各種濫權弊端不消除,問題不僅會持續存在且更趨惡化。
儘管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已通過,衛生局仍漠視現行法律規定、任意設規矩及違反法律基本原則,但卻無人遏止這些濫權行為,現舉例如下:
a)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二十條(一)項規定,按正常工作制度及納入如醫生、衛生技術員、秘書及助員等須每日工作的人員組別各醫療專科範疇尤其是住院部的護士,按每月訂定的時間表工作,其每月工作時數均欠若干小時方達法定時數(參閱附件一)。怎麼可能,按正常工作制度工作的護士,每月會欠衛生局數十小時的工作時數?
b) 按正常工作制度(第18/2009號法律第二十條(一)項)在住院部提供服務的護士經常在正常辦公時間內被逼下班,因而欠下衛生局工作時間。但是到底誰有合法權力決定中止或中斷護士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及決定要他們下班?現行的法律優越原則起甚麼作用?為甚麼會刈這種系統性的濫權?為甚麼政府掩飾這些違法情況?
c) 倘若每週的工作時間須要超過三十六小時,例如四十小時,多出的四小時便會在下一個星期的正常工作時間中扣減,以避免支付超時工作,且不用違反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公布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工作人員應可選擇以附加報酬或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方式作為補償。為甚麼政府沒有要求衛生局遵守現行法律?是否因為衛生局的領導人有「靠山」?
d) 一些其他工作領域的護士系統地被遣替代住院部的護士執行超時工作,只因他們與有權許可的人有「關係而享有特權」,因而損害(a)項提到的住院部的工作團隊。
因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在法定期限內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給予本人答覆:
一、 政府會否依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四條及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四章所規定的責任制度等問責機制,針對本質詢a) 至d)所描述之事進行專案調查或簡易調查,以便查明相關的紀律及其他責任?衛生局是否不需要嚴謹地遵守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程序法典,尤其是該法典第三條第一款所述「公共行政當局機之活動,應遵從法律及法且在該機關獲賦予之權力範圍內進行,並應符合將該等權力賦予該機關所擬達政之目的」?政府會否查明 a) 至d)所指的情況是於何時起發生?
二、 可否具體地解釋是基於甚麼理由要調動其他單位的護士來取代住院部護士來履行超時工作?
三、 衛生局何會停止剝削其屬下人員,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當地向他們支付因超時工作而應得之補償?未有向人員作出超時工作補償的理由是否因為要用以向輪值工作之人員支付巨大款項?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