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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賀一誠指澳法律滯後 不排除採強硬方法促改進 批評回歸十年未設財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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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一誠指澳法律滯後 不排除採強硬方法促改進 批評回歸十年未設財儲制 
 【專訪】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昨日接受記者採訪坦言,澳門是存在法律滯後的事實,指出須致力推動建立起澳門特區法律體制。另一方面,對於回歸十年,特區政府並未能主動提案設立財政儲備制度,賀一誠罕有地「發炮」,強調這是不能接受的。
 澳門法律滯後問題長期備受公眾批評,但政府官員卻總是強辯沒有滯後。然而,作為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昨日被記者問到這問題時則坦言,法律滯後是事實。他亦指,作為負責法務工作的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對落實立法計劃責無旁貸,法務工作未能做好是有責任的。不過,他認為要陳麗敏負全部責任也不公平,因為導致現在的狀態是有多方面的原因。
 他逐一點出各應負責任的官員。當中,其他司長在其施政方針中作出了制定新法或修法的承諾,但不少計劃中法案迄今未見出台。他認同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所指存在的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問題,強調其他司長也有責任。其次,他批評涉及法務工作的三個局級部門,包括法務局、法改辦和國際事務辦公室,作為行政執行架構,未能完全履行應有職責,亦未能達到一定要求,更應該負起具體執行的責任。
 然而,他亦承認現在體制存在問題,欠缺最高統籌機制,「陳司長有責任追其他司長提交法案,但大家都是司長,正如有說上將追上將,永遠追不到。」因此,他建議由行政長官親身掌控,主導統籌立法計劃及落實工作。
 此外,賀一誠亦指出,回歸十年,澳門特區法律體制還未能真正建立,須致力推動特區法制建設。
 他並且列舉數據,澳門由回歸前到特區成立後,有效的法律、法令及行政法規,約共二千六百件,數量相當之大;而相對在有十三億人的中國內地,也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條例及單行條件,合共約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五件。再看同是大陸法的日本和德國,在法律層面的數量是不超過一百件,但澳門在法律方面數量則有四百九十件。然而,澳門的法律法規數量龐大,但人們總是覺得似是欠缺法律規範,賀一誠認為,這個問題值得深層探討。
 他表示,澳門有五大法典,基本已涵蓋所有人的基本行為。對現在的各項法律是採用修改還是不斷立新單項法?但太多項法律,其實容易衍生新法與舊法的抵觸、矛盾及衝突。事實上一些年代遠久法律也常讓人遺忘,但卻仍然生效,「所以澳門官司難打,律師在陳舊法律中找出一兩條理據出來,官司就打來打去都不完。」因此,賀一誠表示,法務部門需以「一籃子修改方案」去重理澳門法律,包括廢除一批年代陳舊法律法令,以及與時並進地修改已不適合於現今澳門要求的法律。他同時認為,展開「一籃子方案」工程浩大,不可能只由法務門處理,應可委托大學法學專家協助。 另一方面,賀一誠亦指出,現行預算綱要法是在一九八三年制定,迄今已有二十六年,顯見落後,不符合現在特區需要,他質疑,政府為甚麼現在還不修改。 同時,具有立法會副主席身份的賀一誠,也罕有地公開批評政府遲遲未有提出設立財政儲備制度法案,令人難以接受。而他亦是在今年立法會表決政府提出修正財政預算案時,投出了棄權票,藉此給政府明確警示,必須在法制上妥當處理龐大的財政盈餘。
 他說,「我們有一千億的公帑(即歷年盈餘滾存),全部都是撥備,沒有儲備,對嗎?這樣合理嗎?我們十年來的立法會,有無為此執著過?我想,財政預算案(在立法會是)最易通過的。」
 賀一誠表明,如果政府再不提出財政儲備法案,不排除會採取更強方法。「今年我會與主席研究,我會早點找他(政府),我要求你應怎樣做,否則我們有權不收你的預算案,到時你又如何?最多你解散立法會,(但)不會這樣的,是嗎?我們只要求你做合乎邏輯的事。」賀表示,在今年他會重點抓好預算案審議工作,因為這是關乎公帑的有效監管,是市民利益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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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一誠稱立法理念需保障人權和防止政府濫權 「公職法援」不能作懲罰工具 
 【專訪】身兼全國人大常委及澳門立法會副主席的賀一誠認為,政府設立公職法援制度,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不過,他提醒政府不能將法律作為懲罰工具,強調立法理念須要保障人權和防止政府濫權。
 在備受市民批評的壓力下,政府最終作出讓步,撤回公職法援法案中有關官告民條款,以及在受惠法援範圍剔除了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及司法官。賀一誠表示,政府這一修訂順應了民意,是好事。
 對於問及法案之前在立法會獲一般通過後,因為公眾反對政府要再作修改,是否提案前未有充份掌握社情民意?賀一誠則認為,法案在立法機關審議時,再作修改,其實也是正常的。他舉例,在全國人大常務會審議國務院提出法案,有的因為未完備時,國務院也要收回法案。此外,人大常務會對政府法案中一些不適合條文內容亦會刪除。不過他亦解釋,全國人大與澳門立法會的權力架構不同,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澳門的是立法機關,且按照基本法規定對議員提案權是有作出限制的。
 賀一誠認為,經政府修改的公職法援法案應可接受,希望大家可以心平氣和看問題,前線公務人員確實需要援助。「因為我們反過來看,如果有一些醫生,(遇到」發生醫療事故,不一定是他的問題,但如果被人控告時,要自己掏錢請律師,這樣是不好的。」
 他亦指出,設立公職法援制度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因為現時司警和獄警也有類似法援制度,而在之前相關法律送交全國人大備案,亦沒有被發回特區。
 然而,賀一誠特別指出,法律不能成為懲罰性工具,立法目的不應令市民動輒受罰,相反立法理念是更好地保障人權,以及對行政當局濫用權力的約束。「不是說我們立一個法律,是為了罰人,用來處罰的一種工具,不可以這樣做的。立法是為了讓大家知道有一條界限,你(過了界限)這樣做是錯的、是警惕。其次,是提供一項懲罰性措施,做錯事的人應受罰,但我們不可用任何行政手段去作出懲罰。」
 當中亦以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為例,政府提出最初法案文本是建議,對非法旅館由行政部門作出對物業釘契的懲罰,但立法會要求政府撤回這條款。賀一誠指出,因為當事人應該受懲罰,應由法院審理裁決,而不應由行政部門裁定。因此,政府在立法處理上,要避免濫權,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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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需完善自身建設

【本報消息】議會新人之一的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經過一個會期的時間熟悉及思考議會的運作後,發現立法會仍有改進空間。建議立法會必須要完善自身建設,包括訂立審議法案的技術規範、研究各委員會討論法案的安排等,以增加立法會工作的嚴謹性。

立法議員賀一誠雖然擁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澳門行政會的工作經驗,但對首次進入議會並當上領導層感到壓力。總結一年議會工作,自言做得不足,但不是不想做,只是希望先了解議會程序、架構,包括組織法、議事規則等一系列約束自身的法律。

賀一誠以足球隊比喻立法會的組成,當中有前鋒、有後衛、有中場,這個團隊應發揮各自優勢。認為自己在立法會的角色是“後衛”,故較多思考立法會的自身建設。經過上一會期的深思,發現立法會自一九七六年存在至今,前後已經過十屆的立法會。雖然澳門回歸後在前立法會主席領導下,立法會已較好地開展工作,且議會中不乏資深議員,然而立法會的自身建設一直沿用舊有模式,以常設委員會審議法案的工作為例,因未有技術規範,同一法律於不同委員會討論情況各異,擔心會因此影響到法律的嚴謹性、連貫性、可行性。

賀一誠指議會切勿故步自封,應多參考一些良好經驗,檢討多年依承的慣例是否符合現時立法的潮流。指出上一會期雖然通過了十四部法律,但除去會期尾聲處理的八個職程法案,實際上只有六部法律,數量並不算多,因此更應利用好議員的積極性,但此前應設立法律的技術性結構框架,讓常設委員會以統一模式討論法律。

此外,還應探討委員會是否宜共同討論法案。他解釋,立法會共有廿九人,除了主席及副主席,各委員會平均有九人參與,倘委員積極性不足,一個法律最後或只由三、四人討論,其嚴謹性難免受到質疑。

現時除了所屬的委員會,議員較少列席其他委員會會議,因此未必很了解其他法案,加上本澳立法機關沒有三審制度,令審議法案的重要部分落在常設委員會,前後寬鬆(大會一般性及細則性審議)亦會影響嚴謹性。

為此,強調自身建設十分重要,政府要依法施政,立法部門也應依法立法,若自身建設不受重視反容易積累深層次問題。

雖然“前鋒”角色易受大衆關注及青睞,但賀一誠自言未來無意轉做“前鋒”,只希望大衆明白“後衛”的工作。說副主席身份無礙暢所欲言,如表決財政預算案時,便以“棄權票”發出警示,《預算綱要法》是由一九八三年沿用至今仍未修改,令上千億的財政盈餘仍是撥備而非儲備,道理說不通。雖然一人之力有限,但仍堅持要求政府做些合乎邏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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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一誠:法律非懲罰工具

批評法務部門未達預期工作要求

【本報消息】對於本澳的法務工作,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認為現時的法案偏向懲罰性工作並不合理;批評法務部門未能達預期的工作要求。認為各司均負立法責任,政府宜設立一個由行政長官直接負擔的中央法務統籌機制。此外,相關法務部門亦應詳細研究清理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及法令,並研究應否“照單全收”地將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

法律應保障人權

《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爭議,再度引起坊間關注本澳法務工作情況。賀一誠指任何法案都有修改的空間,現時法律制訂存在最大的問題是行政當局為了行政、執法上的方便,將法律文本看成工具。如《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在草案階段建議採用“釘契”懲罰,行政上這一手段可易於執法部門操作,但在法理上並不可行,因為這是法院的職能,故立法會審議時向政府指出相關問題。

賀一誠指,法律是一個準則、界限及警惕,認同法案中設有懲罰性條文,但反對把法律當作懲罰工具,認為本澳現時的法案偏向懲罰性是不合理。實際上,法律應是保障人權,是約束行政當局濫用懲罰的條文。

談及政府的立法計劃問題,他指出,立法計劃對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責無旁貸,但觀乎本澳的立法過程,首先是經局長、司長、法務局,再交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交予行政會討論,最後始送交立法會審議,但各司都應負有立法責任。若各司各自為政未有按計劃提交法律,作為統籌的部門該如何跟進?

促清理法律工作

身兼全國人大常委的賀一誠舉例指,所有國際條約要延伸澳門時,中央政府都有徵求特區政府意見,特區政府全部接受,但香港會視乎實際情況決定,甚至表明暫不宜延伸該地區。指香港在具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國際條約適港並無不妥,這是“一國兩制”的體現。認為本澳的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亦應仔細研究相關國際法條約是否適合澳門,適澳後本地又是否具條件配合等。為此,認為負責相關法務工作的部門,包括法務局、法改辦及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都未能為澳門的法制建設承擔工作責任。

賀一誠認同本澳確存在法律滯後問題,指出本澳的法律、法規及至今仍有效的法令,共有二千六百多件;反觀擁有十三億人口的祖國,只有一萬六百多件,再看日本、德國等國家,亦不超過一百件。

雖然很難判斷法律多與少的好壞,但不可能每一問題都以單行法律規範,最終還是要集成相關法律內容,如法典;亦應開展法律清理工作。他指大量的法律、法規、法令,不可能單靠三個部門便能檢視及完成清理,建議委託學者協助研究哪些條文宜廢止、增加罰則等。亦可參考德國的例子,當地有一籃子修改法律的適應性及罰則工作,讓法律維持基本運作,再找時機逐項單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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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應辯論溯本清源

【本報消息】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接受訪問時直言,議會現時太重表現、“為質詢而質詢”,期望行政、立法未來能取得共識,以辯論集中討論問題,善用立法會的監督機制指出政府在執政上的錯誤,才有助解決深層次問題。

在過去一個立法會期,賀一誠除參與了九成的全體會議外,還經常以副主席身份列席各個委員會議。指參與議會的工作靠自覺性,不能強逼,但議員應遵照誓詞,承擔責任。

賀一誠說,參與委員會會議可讓他從中學習包括掌握各個法案內容、各議員的觀點等。個人認為,剛過去的會期中不少議程前發言、質詢都不斷重複問題,當中有多少對澳門的發展具有實效?

他指,基本法雖賦予議員提出質詢的責任,但實際上不少質詢內容未有指出政府在執政上的問題,亦未有說明政府未有依法施政的法律根據,內容廣泛。重複的問題最終令政府、議員的答問流於形式,欠缺實質性內容,最終雙方都成為“讀稿員”。

賀一誠認為議員不能太重表現,只以“讓居民知道是鬧政府”為目的。既然大家都是為澳門好,發現政府執法不力時更應該指出問題。期望行政、立法未來能取得共識,多以辯論集中討論問題;“真理會越辯越明”,相信透過辯論找出問題根源,行政部門也無須獨自承擔錯誤的責任,一旦發現法律滯後亦可及時修法。此外,辯論亦讓官員的回應不再照本宣科,相信能有助發現及解決深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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