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庭彪:刪除內容回應民間訴求
指法案調整後削弱公務員執行職務保障
特區政府決定刪除《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內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內容及公務員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獲得司法援助的條文(第四條),並增設獨立委員會完善審核機制。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邱庭彪表示,政府的取態顯然回應了民間訴求,但從法律技術上分析,法案在調整後會削弱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受的法律保障。
消除官告民憂慮
邱庭彪表示,訴訟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法院的公平判決保護受害人,並將已受破壞的法律關係帶回正軌。在本澳的刑事案件中,當法院判被告人要賠款予被害人,但被告人不願執行判決,被害人可主動提出民事執行程序,如涉及到五萬元以上賠償金額的案件,必須聘請律師代理案件,期間被害人須預付訴訟費及代理費;當嫌犯沒有足夠的財產賠償,這時被害人必須代墊訴訟過程中的所有費用。在現行的刑事訴訟中,除法律禁止外,針對法院的所有決定及判決,被告人認為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可提出上訴,受害人不滿判決,亦可向法院申請為輔助人,自行提出上訴,但均必須聘請律師及提交訴訟費。他指出,刪除公職法援法案第四條後,公務員就無法採用法案創設的政府法援機制進行以上的訴訟程序,他不諱言這樣會削弱法案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提供的法律保障,但政府現在的取態,顯然是回應了市民的訴求、消除了民間對所謂“官告民”的憂慮。
獨立委會利審核
自法案最初文本推出後,居民普遍關注法案第四條會否促成 “官告民”的風氣。邱庭彪表示,居民對於該條文的憂慮,主要來自“生不入官門”的傳統觀念,他們普遍害怕惹上官非,亦擔心訴訟過程會涉及相當的費用及長時間。他指出,捏造犯罪理由是一種罪行,現行法律有相關的制約條文,即使第四條生效,亦不會影響審訊的公平性。認為增設獨立委員會可加強審核機制的獨立性,並有助吸納不同方面的意見。他強調,法案的最終目的是加強對公務員工作的支持,從而對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
一般法援應修改
有居民希望未來能享有與公務員相等的法援待遇,邱庭彪指出,“一般法援”及“公職法援”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其適用的範圍及對象不同。
不過,他認同本澳現時的一般法援制度已使用了十多年,追不上時代步伐,制度中的審批標準、聘請律師的費用等均有調整空間。他知悉政府已成立專責小組修訂有關法律,相信在短期內會推出草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