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機密文件民署諱莫如深 區錦新問為何關鍵時刻掉失
【特訊】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作為公共機構,嚴格保管好所有原始資料是最基本的要求,可是,僅不足九年的文件,民署竟未能保管好,當檢察院向其索閱以作調查時竟無法提供。而事後亦只能按檢察院要求另作報告來取代原始文件。而民署對此卻完全沒有向公眾作出交代,到底這些文件是何時失去的?怎樣失去的?是確定性失去還是臨時性失去?是否有機會找回來?民署對此諱莫如深。眾所周知,原始文件與覆印文件是完全兩回事,只要有心造假,覆印文件完全可以隱藏在原始文件上所留下的許多重要資料,這可能正是這個案件中,原始資料在關鍵時刻丟失的原因,令有關永久墓穴事件是否有人以權謀私而無法追查。對此,民署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內容如下:
「就『墓穴門』事件,今年五月二十四日,檢察院向民署發出一份標註為『機密』的信件,其標誌主題是『要求(民署)提供部份墓地個案的補充資料』。該函稱,『經初步核實文件,由前臨時市政局執委會主席於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准的十個永久墓地個案,所提交的資料既欠缺有關人士的原始申請文件,與該十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分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由於這些文件不完整,規範性及準確性不足,故現特函請主席閣下著令下屬職員搜尋該十宗個案的原始文件,並盡快向本院補交。』
此函顯示民署在今年四月二十三日應檢察院要求向檢察院提交資料時並未就永久墓地案向檢察院提供完整的資料文件,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原始資料。向檢察機關提供原始資料以協助調查,這是基本要求,民署竟犯此低級錯誤,實在令人驚異。
更令人詫異的是,由於上述檢察院函件中最後一段要求,『倘若無法尋獲相關文件正本或發現檔案文件不全,可要求當日參與該十宗個案程序的民署職員作成報告(說明在臨時澳門市政局運作最後一天批出十宗永久墓地個案的程序),並將該報告寄回本院。』而民署官員在五月二十四日收到該函後,於五月三十一日就作出批示:『交蕭衛山工程師就信函最後一段所述之報告,請於二0一0年六月二日或以前製作報告交本人』。根據此一批示,很明顯,民署已『無法尋獲相關文件正本或發現檔案文件不全』才下令製作報告。問題是,民署有責任保管好的原始文件到那裏去了?為甚麼關鍵時刻這些資料會全部丟失。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根據檢察院之函件所述,民署在今年四月份應檢察院要求向檢察院提交資料時並未就永久墓地案向檢察院提供完整的資料文件,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原始資料。到底當時為甚麼不提交?是刻意收藏還是當時已發現失去而以覆印本蒙混過關?
二、從民署官員在檢察院函件上所作之批示,說明民署已『無法尋獲相關文件正本或發現檔案文件不全』。原始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覆印本可以在掩蓋許多在原始文件上呈現的訊息後製作(如附件二就是可以在附件一的基礎上掩蓋了相關批示覆印出來的,可以毫無痕跡,因而失去原始文件確可令調查工作難於進行)作為官方機構嚴格保管這些原始文件是一個重要的職責,到底為何失去?是何時發現失去的?
三、對保管原始文件不力,導致真相遭掩蓋,民署領導官員是否須承擔責任?行政當局會否就此嚴重失職事件開展內部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