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改革勢在必行
澳門回歸祖國已經十年,社會變化翻天覆地,經濟與民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與繁榮,博彩業一躍成為世界第一;隨着聯合國確認澳門歷史城區為世界文化遺產,澳門的國際地位也大幅提高,這都體現了“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的成功實踐。但是,也正是由於澳門社會的快速發展,使澳門政府在管制方式與觀念,法制建設與法律人才培養方面,面臨着越來越嚴峻的挑戰。
澳門賭牌開放後外資湧入,澳門對外交往日益廣泛和深入,澳門被納入珠三角區域的發展規劃,澳門與內地、台灣和香港之間各種關係的處理,特別是此次世界範圍內的金融危機所提出的警示等,都給澳門提出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法律方面已經遠遠落後於形勢的發展。澳門原有的具有殖民色彩的司法體系,面對快速發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顯然極不相稱又嚴重阻礙澳門社會的發展。因此,澳門的司法改革勢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要改革的是整體的司法體系,涉及的層面甚多。筆者認為,要抓綱舉目,循序漸進。目前亟需從以下三方面着手:即端正認識,設立司法改革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充份行使立法會的立法權力;制訂措施,落實重大法律中文修正、司法人員專業培訓和全民司法敎育。
一、端正認識,清除思想障礙
在澳門特區首任行政長官第一個任期內,百事待舉,政務千頭萬緖,尙未能騰出精力處理法制改革的問題,故而法制改革的步伐嚴重滯後。儘管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佈了一個“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卻未能如期完成任務。從此角度而言,法改的滯後已成為削弱特區政府績效的重要因素。為此,何厚鏵在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時的參選政綱《同建優質社會,共創美好明天》,就提出了“繼續深化行政改革和法務政策”的承諾,並表示“不但致力於尙未完成的改革,還要對已經完成的改革精益求精,重整澳門的法律體系,使之適應時代和具有持續的穩定性”。此後又批示成立法律改革辦公室,作為法律改革的主要執行機構,確立法規草擬的中央機制。同時決定成立的,還有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這個決定,改變了過去五年由各個職能部門分散擬制法案以致人力分散、互不通氣、缺乏協調、效率低下的無序狀况。
“基本不變”成為“禁區”
從第五八/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向法律改革辦公室賦予的職權看來,該機構的性質,有點像中央政府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實際上,國務院法制辦是協助總理處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包括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安排,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這與澳門特區法律改革辦公室所執行的編制法案、聯繫及協調參與法規草擬工作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等職能頗為相似。有了這個統合、協調機構,尤其是具有直接擬備法案的功能之後,就將能較好地克服過去的種種弊端。
但是,這幾年法改辦的運作遠未達到預期效果。問題癥結在哪裏?筆者主觀認為是:這些機構的領導者沒有端正對司法改革的認識,其中最關鍵的思想障礙是:片面強調“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是個不可觸碰的“禁忌”,強調《中葡聯合聲明》中“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因此就有意識地經常將問題上升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高度。
中葡政治博弈產物
其實,我們今天所看到的澳門司法制度及其有關安排,不外是當時中葡雙方政治利益博弈的體現,是雙方各自妥協的結果。客觀地講,葡方當時堅持的司法制度設計和安排,具有法治社會的合理構思,但直接目的是獲得葡方利益群體在澳門回歸後的社會地位和安全;至於中方,當時的最高利益是實現澳門回歸這一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正是在此歷史背景下,在中方實現最高國家利益的大局觀主導下,促成了中葡雙方司法制度設計和妥協與共識,促成了現今澳門司法體制的產生。這個司法體制的建立,實際在許多細節方面有待發展和完善,這就為後來澳門司法活動的展開和司法制度預留了空間,並為澳門的司法活動與制度發展提供了可能。
但從《中葡聯合聲明》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這段文字看出,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是合法的有權修改法律的機關;二是現今澳門法律體系是由《基本法》、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區新制訂的法律構成的。因此,制訂新法律和修改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旣合理又合法。
我們知道,從十九世紀中葉到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在澳門實行的是一種殖民政策和法律。自上世紀中葉起,由於當時實行“同化”政策,作為葡國的澳門省,轉而執行的是在葡國國會通過的法律。澳門回歸祖國十年了,難道我們還要“基本不變”地執行這些殖民地色彩的法律嗎?答案絕對是“不!”這就是澳門法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澳門回歸祖國後,經濟高速發展,與毗鄰的港台、珠三角和東盟等地區和國家的交往合作日益頻繁,特別是澳門社會內部結構由回歸前中葡主權國家之間的利益衝突變成了回歸後澳門社會各個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衝突,勢必由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來解決,這就是澳門法制改革的緊迫性。
法制工具與時並進
澳門司法改革停滯不前,司法系統的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政府又不敢貿然解決,關鍵因素就是“基本不變”思想在作祟。例如,有葡語和葡萄牙法律知識背景的法律人群體實際,上已經形成利益群體。對於這個利益群體的利益觸動,往往被歸結到對原有法律制度的尊重和實施。因此,很多時候“保持原有法律制度不變”已經成為某些利益集團維護自身利益的擋箭牌。顯然,這即使不是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集團所採用的政治技巧,也是對原有法律制度的曲解。具體講,一些人有以下幾個層面的思維邏輯:一是以“原有法律不變”作為根據,反對澳門法律的修改和澳門司法制度的改革。這確實給行政當局和立法機構的法律修訂與改革造成了相當的壓力和困難,使行政立法當局進退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