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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媒界反對官方主導成立出版委員會 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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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傳媒界反對官方主導成立出版委員會 2010年10月12日   傳媒界反對官方主導成立出版委員會 2010年10月12日 Icon_minitime周二 10月 12, 2010 11:03 pm

傳媒界反對官方主導成立出版委員會
2010年10月12日

  【本報訊】政府正就《出版法》和《廣播法》修訂展開專項研究,對於現行兩部法律中規定設立的「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拖延了逾20年至今仍未成立,未來有否成立的必要,以及成員組成等問題,傳媒界對此有不同意見,但同時不贊成由政府主導成立,故此,是否設置該兩個委員會需要經過更慎重考慮。

  現行《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自1990年頒布至今20年,尚未有按法律規定設立「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及頒布《新聞工作者通則》,該兩個委員會日後是否需要設立,成為昨日研討會上探討的焦點。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吳小毅認為,毋需追究「出版委員會」拖了20年仍未能成立的責任,其一是現時業界對「出版委員會」存在眾多疑問,社會在認知不多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成立相關委員會;其次,該委員會涉及行業及公眾利益,與政府現行的其他委員會性質有別,但按現行《出版法》,「出版委員會」由官方主導組成,對新聞、言論自由及傳媒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存在未知數,業界對此有憂慮,故她一直不贊成設立一個具官方性質、由官方主導的「出版委員會」。

  新聞工作者通則應由業界制訂

  至於由業界自行籌組又是否可行?吳小毅表示:過去業界亦就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但很難「傾得埋數」,由民間組成又可能會出現一面倒代表官方、權貴、上層利益的情況,故是否需要設立新聞評議會需要經過慎重考慮。

  吳小毅認為,以現時業界運作,根本毋需成立「出版委員會」。但隨着本澳民間電視台的增加及更好地使用大氣電油和對澳廣視作出監管,「廣播委員會」則有必要設立,且相關委員會亦不應由政府主導,成員應包括業界、專業人士及法律界人士,這樣委員會才能代表市民對電視台及電台運作予以監督,以及避免出現有人以權力干擾電子傳媒運作的情況。

  澳門體育記者協會代表方念湘則指出:只成立「廣播委員會」加強對電子傳媒的監察並不公平,他贊成成立「出版委員會」加強對平面媒體的監督,他稱不能因為業界的利益而抹殺「出版委員會」的設立及對平面傳媒的監督。

  議員陳偉智表示:兩法有提及成立「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未能依法成立一定有其原因及理由,當年相關委員會組成的意向是希望由業界自行設立,非由政府透過立法強加於傳媒身上,這原意值得欣賞,亦由於澳門本身環境問題,以致兩個委員會的成立一拖20年。他認為若必需成立該兩個委員會,就須透過科學的決策及廣泛諮詢後再行事。

  另外,澳門資深新聞工作者鄧祖基形容,由於「新聞評議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附兩項附件遲遲未能出台,以致現行《出版法》只是「半製成品」。他和吳小毅都認為,《新聞工作者通則》應由新聞業界自行制訂,而非由官方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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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傳媒界反對官方主導成立出版委員會 2010年10月12日   傳媒界反對官方主導成立出版委員會 2010年10月12日 Icon_minitime周二 10月 12, 2010 11:03 pm

修改出版法應維護新聞自由
2010年10月12日

  【本報訊】出席「《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計劃」諮詢意見研討會的與會者,均認同頒布逾20年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有必要因應社會發展作出修改,有本澳資深新聞工作者更指出:誹謗、侮辱等行為在民事法已規範,現行《出版法》又再重複規範,甚至加重罰則,法律重叠之餘,更對新聞界構成壓力,建議相關行為引用民事法規定便可,故認為修法目標應以維護新聞自由為原則。

  新聞局今年8月委託澳門科技大學負責研究及比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新聞及傳播法規和實踐經驗,進而就澳門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方向提出參考意見,預計研究報告可於本月完成,兩部法律的修訂工作則約需兩、三年。為令修法初步工作更趨完善,科大研究小組昨舉行「諮詢意見研討會」,邀請澳門資深新聞工作者鄧祖基、議員陳偉智、澳大傳播學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及本澳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團體代表出席。

  部分罰則重叠加重新聞界壓力

  其中,對於該兩部法律是要小修還是大改,與會者持不同意見。鄧祖基及林玉鳳認為兩部法律需要大修,令法律配合現時社會環境。鄧祖基表示,當年相關法律的立法原意是以維護新聞自由為主,讓新聞界更好地發揮作用,但處罰條文亦很多,一些濫用新聞自由、違反新聞道德的行為如誹謗、侮辱、傳播不當消息等,在民事法中已有規範,但《出版法》又重複規範,甚至增加刑罰,令人產生法律重叠之感,同時亦增加了新聞界的壓力。

  他建議對於誹謗、侮辱這類行為,引用民事或刑事法相關規定便可。此外,現行《出版法》中對「元首」、「總督」的誹謗,毋需被告人辯解就能入罪,有莫須有之嫌,亦應作出修改。

  未清晰界定公眾利益網上出版

  鄧祖基表示,在修改兩部法律的過程中,政府應以維護新聞自由,為傳媒提供更好方便,少限制和約束的原則來修訂相關法律。當然,新聞傳媒應受到法律監督,不應濫用新聞自由、誹謗別人,更不應因某種利益而妄顧新聞操守,將公器私用。

  林玉鳳則指出:現行《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出現一些不合事宜的地方,如法律中「總督」一類具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除了一些細則問題外,法律中一些原則問題都需要因應社會發展作出修改。現行《出版法》對公眾利益沒有清晰界定;此外,相關法律中較多刑事成分的罰則,且罰則較重,部分內容其實可採用民事方式處理或重新釐訂;至於互聯網的監管問題,她說,現行《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沒有對網上出版有清晰規定,未有納入管理,且該兩部法律不鼓勵傳媒批評政府,屬不合理限制。

  陳偉智認同法律出台20年需要作出修改,但只需小修。他稱,新的立法意向以監管及控制傳媒為主,似與過去《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現行《出版法》的制訂水平被譽為較其他地區先進及民主,澳門傳媒受惠於這種較為寬鬆的環境,20年來可以提出一些批評的言論。倘未來法律的修訂會對新聞自由構成傷害,則「寧原地踏步也不要行差踏錯」。

  陳偉智指出:修法過程中應要兼顧社會的認受性,尤其是提高傳媒的認受性,當局更應諮詢受眾對傳媒的意見,然後逐步啟動社會大眾的諮詢工作,在社會未能就修法達成共識前,將修法時間延長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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