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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獻研究報告提4問題供修法注意 201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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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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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文獻研究報告提4問題供修法注意 2010年10月23日   文獻研究報告提4問題供修法注意 2010年10月23日 Icon_minitime周日 10月 24, 2010 12:57 am

文獻研究報告提4問題供修法注意
2010年10月23日

  【本報訊】「《出版法》與《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中,比對及參考鄰近地區經驗所得,「出版委員會」能夠不設立就不設立,以免出版自由受到無理打壓;而為對廣播節目施行較嚴格的監管,不少國家和地區都設立「廣播委員會」等法定機構;《記者通則》之類的道德守則,卻不會由政府部門負責起草,而是授權中立的「委員會」或公會,草擬不具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守則,讓新聞界在工作時有所依循。另外,研究報告提出4個問題,希望日後修改法律諮詢時予以注意。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在會上介紹「《出版法》與《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研究發現,澳門《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立法水準相比英美及歐陸國家有過之而無不及。而澳門目前許多與出版或視聽傳播有關的問題,往往其根本原因並非立法不當、條文紊亂,而是在執行層面(如至今仍未正式成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及應由它們制訂《記者通則》),或者後來出現了一些兩法制訂時沒有預料得到的「新生事物」引起的「新問題」所致。

  外地多設廣播委員會監管節目

  就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由於各國各地的普遍共識都是對廣播媒體應比印刷媒體施以更嚴格的限制。因此,「出版委員會」或其類似機構(新聞評議會、報業評議會),都是能夠不設立就不設立,尤以美國最為顯著。即使像英國、台灣、香港般有設立「新聞評議會」,也不會給與它們太多法定權力,以免出版自由受到無理打壓。

  「廣播委員會」方面,由於廣播媒體的影響力無遠弗屆,無線電波頻道亦需由政府負責合理分配,故此,不少其他國家和地區都設立「廣播委員會」或「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法定機構,對廣播節目施行較嚴格的監管。

  《記者通則》或《新聞工作者工作規範》之類的道德守則,報告提及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內地),都不會由政府部門負責起草,而是授權給較為客觀中立並具有公信力的「委員會」,或者讓新聞傳播同業公會(如記協、記聯、傳協等)個別地或聯合地草擬不具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守則,讓新聞界在工作時有所依循。

  兩法應否修訂是大修抑或小修

  譚志強稱,為免影響下一階段修訂兩項法律諮詢過程的公正性和代表性,研究報告並無任何預設立場,也不會提出任何結論或引導澳門市民思考傾向的修法建議。研究報告只提出四項問題,希望日後修法諮詢時注意:第一,兩法是否要進行修訂?如果要修訂,大修還是小修?第二,修法的過程和結果是否都要兼顧?如果兩者都要兼顧,過程應該依從甚麼程序?結果應該參考哪個法系中的哪些建議?第三,現行兩法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是否要成立?如果要成立,應該從速還是從緩?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應該具備甚麼資格?由哪位官員或機構?依照甚麼原則?以甚麼比例?委任還是選舉產生?第四,新媒體(互聯網)是否要立法規管?如果要立法規管,是修訂現行兩法去解決?還是另立新法解決?

  此外,研究又認為,第一階段的工作過程只用70天時間作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太過匆忙,研究結果可能會比較粗疏。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延長第一階段,對兩法的修訂作更精細的研究,再將有關報告公開給學術界、新聞界和一般公眾,進行更深入的諮詢、討論,效果可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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