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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欣:高官問責三法規乏懲處機制 2011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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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fon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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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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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蘇文欣:高官問責三法規乏懲處機制 2011年01月09日   蘇文欣:高官問責三法規乏懲處機制 2011年01月09日 Icon_minitime周一 1月 10, 2011 12:23 am

蘇文欣:高官問責三法規乏懲處機制
2011年01月09日

  【本報訊】醞釀經年的3項有關「官員問責制」的法例終於在上月底公布及實施,惟社會對政府公布的高官問責制譭譽參半,理工學院副教授蘇文欣指出,該3項法規既沒列明主要官員施政失誤時需承擔的責任,又沒有懲處機制,只強調主要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變相令主要官員有權無責,完全未有回應社會對高官問責的訴求。他建議當局增加有關官員犯錯時的處罰的標準及監督機制,以真正回應社會訴求。


  政府在去年12月27日一次過公布3項有關「官員問責制」的法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以及規範官員行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及《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理工學院副院長蘇文欣表示:該3項法例從正面來看,是回應了社區部分人的訴求,但社會訴求範圍廣泛,包括從問責制到一般官員的行為守則等;該3項行政法規只將分散在不同法規的資料,再一次「執番出嚟」,重申一次官員的相關規定,類似一份法律撮要,別提「新意」,根本就完全沒有回應社會對高官問責的訴求。

  蘇文欣進一步解釋指出:通則及守則及責任強調主要官員是向行政長官問責,但特區政府所有官員有誰不是向行政長官負責的?所以根本就是「有講等於無講」。按當局強調的「主要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理解,所有的責任都歸責於行政長官,而判斷高官是否應作出處分,又是行政長官的專屬權利,即意味着高官是有權沒有責。所以當局所提出的高官問責,事實上與社會期望的高官問責存在很大的差距,雖回應了社會要求推出「高官問責制」訴求,但卻沒列明主要官員施政失誤時需承擔的責任,以及沒有懲處機制,有敷衍回應之嫌,且是文不對題,沒有回應社會要求主要官員對施政犯錯承擔責任的訴求。

  官員須向市民負責

  他說:社會上要求的高官問責,是當1個主要官員施政失誤或犯錯,市民對相關官員能力產生質疑時,有關官員要對自己的行為,包括決策負起相應的責任,嚴重者甚至需要下台,官員除了向行政長官負責外,更要向市民及社會負責。

  蘇文欣稱:上次發生類似社保基金的大混亂,引致行政長官需要公開向市民道歉事件,是典型有官員需要問責,未來倘輕軌的建設出現嚴重超資或政府批地不透明等問題一出現,必定會在社會引起巨大的回響,進而加劇市民對政府的不信任。他建議政府應及時撥亂反正,可以在主要官員《通則》、《守則》或《責任》中增加有關官員犯錯時處罰的標準,即罰則,以及列明如何落實執行等條文,亦可另外設立法規訂定相關監督官員的規定,提升社會對主要官員「三則」,以至整個特區政府的認受性。

  他又指出:特區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提名委任,是行政長官的管治團隊,但部分特區主要官員在被委任前,已是公務員,即使獲委任為主要官員後,亦沒有脫離公務員的體制,身分仍是公務員,一旦犯錯仍按公務員通則辦事,這亦是當局沒有推行問責制的原因之一。由於現行制度問題,過往亦出現前財政局局長劉玉葉被徹職下台後返回原編制內顧問高級技術員職位的爭議事件。

  為免有關尷尬情況再出現,以及有效落實高官問責,蘇文欣認為,獲政治任命為主要官員的公務員,必須脫離公務員行列,釐清官員身分,這樣才能令主要官員全心全意地為行政長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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