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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調設計生產零售利益 文創發展初期 應訂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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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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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645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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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協調設計生產零售利益 文創發展初期 應訂盈利模式     協調設計生產零售利益      文創發展初期    應訂盈利模式 Icon_minitime周二 1月 11, 2011 8:46 pm

協調設計生產零售利益

文創發展初期 應訂盈利模式

【本報消息】政府去年成立文化產業委員會後,社會積極探討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策略及具體操作,但如何協助創作者盈利,卻未有方向。有廣告業者認為,創作者設計產品後,最少會有生產及銷售兩個環節。與製造商及零售商合作分成後,自己所剩無幾,難以推動創作者設計。故文創產業發展初期,政府應制訂盈利模式,協調設計、生產、零售三者的利益分配。

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去年底在施政辯論時表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非大灑金錢,需從制訂政策、優化行政流程、制訂法律保障、資金援助、人才培訓等入手。選取視覺藝術、設計、電影錄像、表演藝術、音樂、出版、時裝設計、動漫等八個範疇擔當起先行先試的角色。由此可見,文創產業的發展方向漸見雛形。

不過,有八大範疇先行先試,仍然未解決創作者溫飽問題,如何協助創作者依靠市場運作自給自足?廣告業者表示,創意產品要經過生產、銷售才能傳播到各地。但澳門文創產業剛起步,設計產品產量少,製造商甚少願意代工生產,加上澳門創意產品寄賣平台不多,阻礙創意產品傳播。

提高創作者話事權

在市場上考慮,假設創作者設計的產品,有製造商願意生產,更有銷售平台,過程中牽涉三方利益。製造商及銷售平台均要抽取一定利潤作回報,否則免談。倘一件產品為十元,製造商及銷售平台各取四元回報,祇剩兩元“落入”創作者手上。現實如此,怎樣鼓勵創作者積極創作?

雖然產業是市場行為,但現實市場未必滿足三方要求。因文創產業剛起步,創作者“話事權”不高,且再好的設計產品,亦需要生產及銷售環節。故創作者往往需要遷就製造商及零售商需要,收取較少的利潤換取產品“誕生”,這是文化創意在產業化過程中必然會遇到的問題。確保創作、生產及銷售三方面的利益,以及提高創作者的地位及話事權,並建立一套盈利模式或分成制度,以協助創作者適應市場。待產業發展至一定程度,市場效益建立後,三方面可因應各自需求自行協調利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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