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辦發佈網上個人資料指引
個資辦發佈網上個人資料指引
政府發言人今介紹有關具體內容
【本報消息】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昨公佈了《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當機構或個人在互聯網上發佈的資料,是屬於“某個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的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在內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應視為是機構內部的個人資料處理。雖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但不屬“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一旦內聯網的使用者超出員工等從屬於機構者範圍,又或相關處理已超出機構內部事務,則等同於“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也適用該指引。
隨着互聯網的普及,使用互聯網作為訊息發佈、傳遞的情況愈來愈普遍,當中有不少訊息是個人資料,鑒於第八/二○○五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施,愈來愈多居民開始討論,有關的行為是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一旦受該法律規範,又會否出現對言論及出版自由造成不適當限制的情況。有見及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制訂了《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作為指引,供社會各界參考。
“指引”指出,當機構或個人在互聯網上發佈的資料是屬於“某個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的資料,包括聲音和影像等,就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發佈者須採取足夠及有效的限制措施,只容許限定數量及確定身份的家人、親戚、朋友等人士接觸該等資料。又如,在一次旅遊後,某甲上載了他和朋友的照片在其個人網頁,但設有密碼限制,只有知道密碼的家人和朋友可瀏覽,在這一情況下,屬專屬個人或家庭活動,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另外,多數機構的內聯網設置了限制,只容許員工使用,內容也僅和機構內部事務有關,鑒於有關內聯網上的資料處理是“機構內部事務”,員工也是從屬於機構,則“在內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應視為機構內部的個人資料處理,雖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但不屬於“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一旦內聯網的使用者超出員工等從屬於機構的人士的範圍(例如,對教育機構而言,其學生),又或相關的處理已超出機構內部事務(例如,機構設立了員工討論區,員工自行發佈資料),則也等同於“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也適用該指引。
出版界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除了“指引”建議的處理的正當性條件外,也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的處理原則,包括適度原則等。根據《出版法》第五章規定,有關機構對其透過出版品作出的不法行為需負相關責任。出版界對個人資料的處理形式多樣,並不限於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不同的機構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盡相同,制定行業的行為守則,以行業自律的方式,在不影響出版自由的同時,確保個人資料私隱權得到應有的尊重及保護,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