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互聯網發佈個人資料注意事項
個資辦提醒所得資料要合法
因應使用互聯網發佈訊息的情況日漸普遍,居民及機構所發佈的資料常涉及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發出“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文件,提醒個人或實體在網上發佈或轉載資料時要留意的情況,尤其強調所取得資料的合法性,以及資料處理的正當性、適度性等,免誤墮法網。
專屬個人不受規範
特區政府助理發言人陳致平,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副主任楊崇蔚於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多功能廳,介紹“注意事項”的具體情況。
陳海帆表示,機構發佈資料一般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如果屬個人發佈的行為資料,除非其發佈的內容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專屬個人或家庭活動為目的”資料,否則亦要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例如有某人將相片上傳至其交友網站戶口,但某人已限制可看見相片的群體,並且清楚能夠看見其發佈內容的對象為何人,在此情況下可視為專屬於個人活動的目的,則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文件亦說明如何界定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當上載或發佈資料者如具有發佈資料的決定權或控制權,則負責處理個人資料實體需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陳海帆強調,不論以網絡或其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都必須注意處理資料的合法性,包括資料來源必須合法,否則其後的資料處理程序亦會視為不合法;但資料來源合法亦不等於處理程序合法,還要視乎其處理資料目的、適度性等。
最好同獲書面確認
資料類型主要分為敏感資料,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或其他違法資料,除上述兩類以外的其他資料,則要遵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原則去處理。在發佈敏感資料,如世界觀、私人生活、健康等內容時,只有在當事人明確許可發佈,或相關敏感資料已被公開,且可從當事人聲明中推斷允許發佈及處理的情況下,才具有處理資料的正當性。個資辦並建議獲當事人許可最好同時獲得當事人的書面確認。
雖然獲得當事人許可後可具合法性發佈相關資料,但當事人若發現公佈資料後對其個人造成影響,仍然有權收回同意,要求資料發佈者刪除相關內容。
至於在公佈不法行為的相關資料方面,一般情況下個人及機構不具發佈上網的正當性,而在新聞自由或出版自由的保護下的發佈則須滿足三個條件,包括處理資料實體有正當目的、當事人權利及自由保障不優先、必須遵守資料保護及資料安全的規定。個資辦認為,公佈不法行為的相關資料主要為新聞機構在新聞自由情況下發佈,但強調新聞機構仍需遵守適度性等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即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盡量用最少的資料達到目的。
特別保護新聞文學
陳海帆表示,為保障新聞及文學創作自由,《個人資料保護法》在資訊權、查閱權對相關範疇有特別保護,例如新聞機構發表一些個人資料,可不向當事人提供法律規定的資訊,若當事人要行使查閱權時,亦需經由個資辦向相關傳媒等提出。
關於網上轉載方面,即使是轉載出版刋物、新聞界的內容等,仍需強調,資料來源合法並不代表資料處理具合法性。例如《政府公報》會依法刋登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個人資料,以確認其身份,即使某人將政府刋登的內容轉載至網上,其資料處理的合法性同樣受質疑,因為有關資料為確認身份的目的已改變。陳海帆提醒,如大衆需轉載出版刋物或新聞資料,應將相關連接的原發佈人同時標明,讓人知悉為轉載內容,同時轉載者亦需留意資料發佈的目的、正當性及適度性。
本報記者 蔡美瑩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