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法案討論
三模式重整舊區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法案旨為舊區重整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尤其要在公共利益及私有財產之間取得平衡。法案明確訂定了重整規劃、重建的執行方式、補償、仲裁機制,以及買賣破租賃的規定等內容,期望藉此順利推動舊區重整,以提升居民生活質素,改善營商環境及推動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有法可依公私平衡
梁慶庭表示,隨着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本澳部分早期形成的城區因原來的人口結構、商業活動及社區功能等方面出現轉變而呈現老化。同時因某些主要牽涉到業權的問題,使舊城區內的部分高齡樓宇未能得到良好的維修保養或重新發展,對公衆安全、環境衛生、社會治安、土地資源利用及交通佈局等方面都帶來負面影響,故有需要藉舊區重整提升居民的生活質素,改善營商環境,推動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他指,制定一套適用的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可使重整工作有法可依,且能在保護私有財產及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體現“以人為本”精神。
重建需指定業權數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法案共分十一章,除訂定舊區重整的一般規定,亦訂定重整規劃及預防措施,包括禁止、限制劃定地段的作業或都市化工程、建築物的擴建、改建或重建工程等作業。
在重建的執行方式方面,針對樓宇、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公共地方的重建發展共分為三種重建模式,包括於重整區內由私人實體推動的重建,須擁有重整單元內不動產至少百分之八十業權;於重整區內由政府推動的重建,須獲至少百分之七十的人數同意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重整區外由私人實體推動的重建,須基於重大公共利益,尤其指環境及社會發展方面的公共利益;此外,還須擁有擬重建的樓宇至少百分之九十的業權等。
為貫徹合法及公正原則,法案規定因重整而受損的業權人、其他物權擁有人、承租人可獲得合理、合時的金錢或實物賠償、補償和資助,如屬企業推動的重建,重整單元內及擬建樓宇內的居住用獨立單位的資產值,須轉換為價值單位;重整單元內樓宇單位的業權人可與推動重建的實體協議,以業權人的單位交換重整單元內擬建的樓宇單位或位於重整單元外的樓宇單位。
徵購業權引入仲裁
另一方面,獨立單位業權人須向該單位的承租人支付補償金;推動重建的實體須向擬重建樓宇的獨立單位的承租人及在該單位居住或營業的業權人支付搬遷居所或營業場所補助金等。 法案並於徵購業權的程序中引入評估委員會及針對性仲裁機制,程序中物業的價值及取得該不動產的其他條件,均由仲裁委員會訂定,但可對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
為使舊區重整工作順利進行,法案同時引入買賣破租賃的規定,明確一旦根據法案的規定取得出租物業,業權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即失效等。
除了《舊區重整法律制度》這一基礎法律制度,未來尚須制訂一系列執行性的配套法規,以明確重整區域及重整單元的定界方法;制定重整規劃草案的職權及其範圍;聽取業權人意見及對規劃草案進行公開諮詢所適用的規定;負責推廣重整規劃,以及收集和分析建議及意見的公共機構;對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的必需資料表示同意的聲明書的形式;以及政府給予的資助、稅務鼓勵及優惠的施行細則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