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豁免公開招標法規惹疑慮
2011年02月20日
【本報訊】有學者關注《土地法》諮詢文本第四十八條,有關「公開招標的豁免」內容,認為法律框架內容空泛,很多細節問題未有細緻列明,故會引起市民的疑慮,同時,又擔心有關法律配套未能跟上,以致一些不規則行為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政府回應:免公開競投的項目需要聽證,從而加強讓公眾參與,同時,政府還會透過適當的渠道向公眾發放有關批給地點、內容、溢價金及項目主要元素等。
在昨日的市民論壇上,講者之一理工學院講師呂開顏表示:上述法律框架內容空泛,很多細節問題未有細緻列明,故會引起市民的疑慮,例如,豁免公開招標方面,條文規定「基於公共利益的批給可豁免公開招標,尤其包括:(1)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2)興建公用事業設施;(3)落實鼓勵產業適度多元化政策;(4)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然而,何謂參與城市建設,參與比例為多少才可豁免公開招標。
其次,他又關注到公開聽證制度,在法律草案中無法明確列明公開聽證制度的具體運作情況。無論如何,相信市民不希望此乃旁聽制度,只旁聽而不能參與討論及決策。呂開顏稱:既然政府期望在制訂政策時做到科學決策,市民的參與十分重要,故公開聽證制度應讓更多市民參與及發表建議。
新青協副理事長余韶洲稱,《土地法》諮詢文本第四十八條有關規定,對產業多元化項目豁免公開招標存漏動,他相信,政府必定會按程序辦事,但「歐案」一事值得借鏡,政府應表現出公平、公正,否則未能釋除公眾對土地批給的疑慮。此外,即使豁免公開招標需經過聽證程序,但公眾透過諮詢文本未能知悉聽證的權限、參與聽證的人士等,擔心當聽證制度不完善及城規法未出台時,一些不規則的情況無法規範,《土地法》只會為不規則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
無償批給僅學校廟宇
工務局副局長陳寶霞回應:諮詢文本第四十八條明確基於公共利益的適度多元化項目可免公開競投。此舉是為配合澳門可持續發展方向,但免公開競投的項目需要聽證,從而加強公眾參與,同時,政府還會透過適當的渠道向公眾發放有關批給地點、內容、溢價金及項目主要元素等。她又強調,適度多元化項目是有償批給,而無償批給僅為學校、廟宇等項目。
工務局城市規劃廳廳長劉榕表示:市民關心項目申請為何會獲當局豁免公開競投,其程序是否嚴謹、公開、透明,以及市民在此過程的參與度,同時,又關注聽證制度如何運作、公開性、參與人士等,上述問題需在下一步制訂相關法規及指引中詳細制訂。
此外,他又提到,對於土地被更改用途等行為,需符合城市規劃的規定,包括《城規法》及不同地區城規圖則等。政府構思引入城市規劃委員會,在草擬城市規劃時讓公眾參與,只有城市規劃允許改變用途後,才根據《土地法》開展批給程序,故在不同法律套制是互相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