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志覆博彩業問題質詢
【特訊】技術一法律範疇協調員高德志就立法議員高天賜於二00九年二月二日提出書面質詢作出回覆,全文如下:
「遵照行政長官的指示,澳門特區政府(以下簡稱「政府」)透過博彩委員會對立法會第0六六/E四九/Ⅲ/GPAL/二00九號公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關於第一點問題,要指出的是已有規範此等事宜的法例。
事實上,立法會已於二00四年通過了關於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的法律制度(第五/二00四號法律一此法律公佈於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一一三五至一一四一頁內)。
該法律制度對娛樂場幸運博彩範圍內的博彩或投注信貸業務作出了規範。除訂明信貸的定義(第二條)和合資格從事該等業務的實體外(第三條),還制定了一系列規管這一業務的規則,如從事業務的不可轉移性(第五條)或保密義務(第十條)。
此外,第五/二00四號法律所規定的與《民法典》第一一七一條所規定的有所不同,該法律明確訂明按該法律制度提供的信貸產生法定債務(第四條)。換言之,博彩或投注信貸業務所產生的債務不純是自然債務之淵源,所以,可透過司法程序以追討。
另一方面,我們的法制訂有自由簽發債權證券的原則,此原則載於《商法典》第一0六四條,當中規定可簽發法律無特別規範之債權證券,只要在其上載明簽發該類證券之意思,且法律對該類證券並無禁止即可。
普遍用於信貸實體和借貸人關係間的債權證券就是此類債權證券,在美國稱為「marker」。
「marker」既然是債權證券,就享有法律賦予債權證券的保障。所以,一旦「marker」成為執行名義(參見《民事訴訟法典》第六七七條C)項前部分),其持有人便可直接提起執行之訴來伸張自己的權利,再無需先經提起宣告之訴,在取得其權利存在的聲明後才能提起執行之訴了。
綜上所述,不僅存在規範有關事項法例,而且現有的法律保護既有效又充足。同時,具法定資格從事信貸業務實體的權利亦獲得確保──倘借貸人不履行債務,法律訂明滿足該等信貸實體的債權的方式。
對於第二點問題,正如前面所述,現有的法律機制已對具法定資格從事信貸業務的實體的權利作出了有效的保護。
至於能否將不支付涉及娛樂場博彩信貸的債權證券的事項列為刑事化的問題,我們認為不宜採取這一措施。
因為並非所有債權證券都具有「marker」的特性,即未必具有從借貸人銀行帳戶出票,以信貸實體為受款人的付款委託書的性質。
此外,澳門從未有實體倡議,要將涉及博彩或投注信貸債務的債權證券完全等同與支票看待。如法律規定博彩或投注信貸僅可以支票或「markers’」形式作出,這種情況才出現。不過,若信貸實體有這樣的訴求,確可要求借貸人簽發支票的。
無論怎樣,當理解到將空頭支票定罪的背後原因,這種等同在形法規定適用上是毫無意義的。將空頭支票定罪源於須對支票作出特別保護之故,皆因支票具減低貨幣流通的好處,在流通效力及法償能力上亦是一種信用的保護,所以已成為一種普遍的支付工具。或者,正如一套較好的學說所導,「將簽發空頭支票定罪,其主要目的不在於保護財產,而在於保護支票」。
另外,要記住的是,絕大部分的借貸人在澳門是沒有常居所的,他們的常居所大部分都設於不能合法地執行有關債務程序的管轄區內。
最後要說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事項──借貸人因不履行支付上述債權證券義務而被信貸實體提起司法訴訟追討借款的案例極少。
基於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將不支付涉及娛樂場博彩信貸的債權證券的事項列為刑事化此點建議,既沒意思也不顯得有實際利益。
最後,關於第三點問題,要指出的是,政府一直以來都抱著負責任的態度,積極關注博彩業的整體發展情況;而博彩委員會也與負責規管娛樂場幸運博彩事務的其他實體以及博彩營運商保持密切聯繫,致力開展有效的工作,以減低國際金融危機和因此而產生的經濟衰退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並貫徹落實謀求公共利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