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非物質文遺法的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第十八和第十九次會議三次審議,於今年二月廿五日獲表決通過。該法律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四十二號主席令予以公佈,並將於今年六月一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文化領域的一件大事,也將對澳門的文物保護、博物館、旅遊及歷史文化名城建設等事業產生深遠影響。我們應當從新誕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得到重要啟示。
文化遺產無價之寳
衆所周知,廣義的文化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顯然是屬於精神文明範疇。這些遺產往往是一個民族文明寳庫中的精華,不僅具有歷史價値,而且具有文化藝術和科學技術方面的價値。又因為受到時間因素的制約,經受了歷史的考驗,幾乎都是唯一而無法替代的,彌足珍貴,堪稱無價之寳。
對文化遺產的重視非從今日始。早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的撥亂反正時期,特別是改革開放初期,中央就開始探索保護文化遺產的立法途徑。一九八二年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在這方面跨出了一大步。這一法律明確規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値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敎育意義和史料價値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藝術科學價値的手稿、古圖書資料”,以及“反映歷史上各朝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都將受到國家保護。本次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文物範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部分進一步規範化並更明確規定,進一步確保了文化遺產的法律地位與普世價値。
內涵有別形式多樣
世界各國家、各地區、各民族聯合起來保護人類共同的遺產是從二十世紀後半葉開始的。一九七二年十月至十一月,聯合國敎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於是“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兩個概念成為官方術語正式問世。“自然遺產”是指“具有突出普遍價値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該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天然名勝自然區域,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自然遺產屬於生態學的範疇,如我國的丹霞地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大熊貓棲息地等。
“文化遺產”則是指“具有科學、審美、文化價値的人類歷史遺存”,屬於歷史地理學範疇。主要包括文物、建築群和遺址三種類型,如我國的龍門石窟、明清皇宮、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等。澳門歷史城區也就是屬於這一類型的文化遺產項目。有一些項目兼備以上兩種遺產的特徵,則可稱為“文化自然遺產”,如我國的泰山、黃山、廬山國家公園、峨眉山和樂山大佛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敎科文組織於一九九八年提出的新概念,人們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不如對自然遺產、文化遺產那麼熟悉。日前公佈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這一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表述:“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主要包括傳統口頭文學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等。
資源豐富成果卓著
我國歷史悠久地大物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
據國家文物局的統計資料,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共有八十七萬餘項,遍佈卅一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涉及五十六個民族(香港、澳門、台灣暫未統計)。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我國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二○○六年、二○○八年和二○一○年,經國務院批准後,文化部公佈了三批國家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名錄,包括白蛇傳傳說、阿詩瑪、蘇州評彈、鳳陽花鼓、楊柳靑年畫等在內的一千三百六十五個項目榜上有名。與此同時,全國卅一個省級行政單位還批准了七千一百○九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與建立名錄相關,我國還設立了閩南文化、徽州文化、羌族文化、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等十一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成果豐碩。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我國不僅同世界接軌,而且走在時代前列。二○○四年八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國加入聯合國敎科文組織制訂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二○○六年我國當選“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委員國;二○一○年五月,聯合國敎科文組織支持的“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培訓中心”在中國掛牌成立。二○○一年至二○一○年間,聯合國敎科文組織先後五次公佈了全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中國蠶桑絲綢技藝、端午節、中醫針灸等廿八個項目入選其中,是擁有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多的國家。
保護非遺政府有責
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工作首先是各級政府的職責。《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強調了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同時也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樣義不容辭。
澳門雖然不是內地的普通行政區劃,但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也具有地方行政區劃的相似職能。澳門同樣有着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準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些極具特色而長盛不衰,如與閩、粵、台等地一脈相承的媽祖信仰;有些逐漸衰落,甚至面臨失傳或者消亡的地步。特區政府應當摸清家底,分清情況,區別對待。
對於已列入非遺名錄而在本特區同樣興盛的項目,如媽祖信仰、端午龍舟活動等,應當一如旣往地給予支持。對於本區特有或特長、仍然流行甚至保持優勢的項目,如浴佛節、舞醉龍、土生葡人的土風舞、蓮花節慶活動、涼茶文化、美食文化等,應當大力扶持並積極創造條件申報非遺項目。澳門可以考慮參照內地建立本特區的非遺名錄申報制度,也可向中央政府申請加入內地的此類活動。對於本澳獨有但已逐漸衰落甚至瀕於消亡的項目,例如,土生葡人的婚慶習俗、漁民水上婚慶活動,道敎習俗中的譚公誕、關公誕等各種神明的誕辰活動、蜈蚣舞(上世紀三十年代曾流行)、婦女歌謠(路環還有老人會唱)、謎語諺語等,則應組織搶救,促使其恢復生機並逐漸發展壯大,爭取形成代表性的非遺項目。
傳承傳播兼顧開發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專闢一章(第四章)用以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問題。為了落實這項工作,該法律賦予省級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府批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代表人的權限,同時規定縣以上政府應當組織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活動,開展相關的科學硏究和敎育活動。對於澳門特區政府而言,同樣肩負着這樣的責任。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盡力支持民間有關上述非遺項目的活動開展、課題硏究和敎育培訓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本區傳承傳播,發揚光大。
然而,不能把一切責任都推給政府。應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發動各種社會力量群策群力。要這樣做必須充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優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七條強調了對非遺項目在保護基礎上的開發利用,特別是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這一點尤其適用於澳門。澳門的最大地方特色是在五千年中華文化傳承基礎上受到近五百年西方文化的影響。中西文化的接觸、碰撞、交融、集成,造成了獨特的多元文化並存的燦爛局面,在文化領域的許多方面非中非葡、亦中亦葡是澳門的最大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同樣如此。倘能按照這一思路深入探索,在有形的歷史城區之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上充分展現自己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那麼就一定能開發出澳門特有的文化精品,為構建獨一無二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城市提供有利的條件。
李嘉曾
(澳門中西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