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積金制度快進立法程序
政府撥款對象維持永久居民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昨完成“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律草案的討論,討論結果最快於本月底提交社協大會確認後,即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法案規範中央公積金帳戶資金須由政府注資或撥款和僱主、僱員非強制性供款組成,參與對象擴大至非永久性居民,但政府撥款部分仍維持為永久性居民。草案並訂定符合條件的首次開戶個人帳戶必獲政府注資一萬元啟動資金,亦增設了分配撥款的時效為五年。有關法案通過後,現行的中央儲蓄制度行政法規將被取消。至於勞、資雙方的供款比例及金額,以及私人退休金的併入等問題,有待日後再以相關法律另作研究規範。
討論結果月底審議
社協昨在勞工局舉行本年度第二次執委會議,討論由社保基金管委會主席葉炳權引介的“雙層式”社保第二層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草案。社協協調員孫家雄會後表示,委員對草案內容較滿意,有關討論結果最快於月底送交社協大會審議確認,然後正式進入立法程序,以爭取盡早實施。
社保基金管委會主席葉炳權介紹,法案建議設立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帳戶的資金來源由僱主、僱員的非強制性供款,以及政府的注資或撥款共同組成。草案並把參與人資格擴大至非永久性居民,但帳戶獲分配撥款的資格仍保留為永久性居民。另草案亦簡化了相關撥款的分配程序,增設五年分配撥款時效,以及對獲特區政府撥款的留澳條件認定規則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可獲政府撥款的央積金制度參與人,除必須為年滿二十二歲、上一曆年留澳不少於一百八十三天的永久性居民,草案亦增設了特別條款,如在海外就讀特區政府認可的高等課程;因傷病住院;年滿六十五歲以內地為常居地;受僱於在社保基金登錄的僱主而被派往澳門以外的地方工作;因長期病患或臥病,或全身、半身癱瘓而入住內地院舍;在外地工作但須負擔其在澳門家庭的永久性居民,亦有條件獲特區政府撥款。葉炳權解釋,草案建議增設分配撥款的五年時效,意即居民對有關撥款有爭議,可於五年內提出申訴。
無規定每年撥款額
孫家雄及葉炳權重申,政府期望先透過框架性立法,先強制規範建立制度及政府注資的必要性,以及中央公積金帳戶由政府注資及勞、資雙方自願性供款及僱主僱員供款共同組成的資金來源結構,並沒有硬性規定政府每年的撥款額,有關金額須由政府因應當時的財政收入及經濟發展狀況作出考慮。至於勞、資雙方的供款比例、供款金額,及央積金帳戶資產管理,以及私人退休金的併入等複雜問題,則有待日後另行草擬法律加以研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