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環境劇場轉為城市藝穗
——過份強調“城市”的反思
一直以來,因為多種原因,澳門藝穗節中不少節目經常自我標籤(或被標籤吧)為“環境劇場”,甚至說“環境劇場”已成為澳門藝穗的一大特色,相信也沒多少人反對。原因是,如此正規及公開的大規模地策動多個於戶外/非正規劇場演出的計劃,在亞洲地區可說絕無僅有。正如在總結討論會上,首次觀賞澳門藝穗的上海藝評人疑惑,為何政府可如此容易批准藝團使用不同公/私家用地,作為演出用途。另一位藝評人補充,於公共空間的演出乃展示意識形態的表現,形同讓藝術家獲得公共話語權,很多地區政府均對之嚴陣以待,不容放寬。縱然藝穗節官員回應其實這樣的公共演出得來不易,而我又讀到澳門劇場工作者莫兆忠於二○○七年撰寫的〈“環境劇場”到藝術的“公共性”〉的文章,提及不少演出遭受“溫和”阻撓,但相比內地、新加玻、台灣及香港在申請之前可能已遭“和諧化”對待,澳門不過是很不容易地,或偶爾受到阻撓,最終仍能正式而公開性地舉辦不少戶外節目,已經令其他華語地區的表演者羨慕。藝穗節同事當然了解這份優勢,故近兩年將藝穗節定義為“城市藝穗”,以“全城藝穗”為號,以突出全城各處均有藝術節目的特色。而當中有一些思考點,可以討論。
環境不同城市
不少人士仍對“環境劇場”抱有不同看法,但大多近似謝喜納(Richard Schechner)定下的六大原則,大致討論了表演空間的自由度,表演者與觀衆互動,觀衆主動性參與的問題。這是在藝術層面上的討論,是較為中性的,廣義定義了“環境劇場”的內涵。如此,將澳門藝穗節中於“公共空間”(東方明珠海濱休憩區、塔石廣場、泳池等)或“閒置空間”(婆仔屋、牛房、閒置小學等)的演出定性為“環境劇場”,絕對是可行的。然而,當我們將節目稱之為“城市藝穗”時,因為“城市”這個詞具有多重性意義,便可能令節目多少涉觸文化符號,包括地區、身份、歷史,甚至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回看整個藝穗節,我們要思考的,便不再是個別演出在藝術上如何對公共空間及觀衆作出調度,而是“城市藝穗”究竟是如何定位?或如何規範了藝術創作?例如主辦方會否考慮節目如何分佈於“城市”各地,演出是否有突出城市面貌,這些考慮會否成為藝穗節選擇節目的標準?即便沒有關係,觀衆觀乎“城市”之名,或多或少都標籤了藝穗節的演出,將之與城市、地方連繫。演出則無可奈何地被扣上一層歷史性、政治性。而當中的“公共權力”乃政府授予,誇張一點來說,是強加在表演上,和一般表演者所爭取的藝術自由有一丁點不同。
表演與空間
無可否認,這是文創機關為打造文化事業的策略,確實令澳門藝穗節姿態鮮明,但這是否對提升藝術形象及質素有幫助?我沒有看《龍田戲班興亡錄》,但可以肯定,演出不是因為藝團在該地上演,或因為涉及歷史才具有藝術意義,而是創作者以藝術的方式,與該地方及居民互動、交流。另一個作品《記憶》,於東方明珠海濱休憩區進行,臨於海岸,遙望珠海市。然而,或許創作人想與澳門商業發展及塡海問題對話,但整個演出卻沒有多少與地方緊扣的痕跡,即使舞者在碼頭上邊舞動邊瞻眺海上月色,也不見得與此地及其背後的文化問題有必然性的關係。舞者只在一個特殊地方演出,可以稱為“環境劇場”,但作為“城市”節目,便不太合適,這只會令演者與觀衆多了一層壓力。同樣情況在另一個馬來西亞團隊“壽板舞踏”演出《靑蛇》出現,演出於路環天后古廟舉行。縱使表演者以靈巧的肢體在廟堂前的庭院舞動,仍似乎未與廟宇有太多互動關係。主要因為演者集中在庭院較後的位置表演,而且與觀衆距離太遠,有時視野會被中間的香爐擋住,而且被置於庭院外圍的臨時觀衆席上,感覺更抽離。舞團藝術總監李瑞強說因為很喜歡古建築,所以想在這天后古廟演出。從美學及氣氛營造來看,確實選址合理,地點強化了舞踏中的古典味。但從“城市”的角度來看,反而削弱了演出的可觀性。
藝穗不走單行路
誠然,稱為“城市藝穗”,積極地發展藝術,我認為是個良好的策劃。只是,不論是藝穗節單位標榜這種“全城藝穗”的形式,或最後的“總結座談”上,藝評人利用一半時間就“城市藝穗”命題,討論有關澳門人與城市關係的題材的節目,甚至思考澳門藝術家如何與城市對話。似乎,我們花了過多精力包裝或關心澳門城市與藝術間的關係。當然我承認是有關係,但不是必然的。本質上,我們可以說藝穗節節目很多都有濃厚的“環境劇場”色彩,但倘若將風格變成主體,說成這是環境劇場的藝穗節,那就是另一回事。無論我們將“城市”定性為地理上的意思或是文化層面上的意義,我擔心,倘若有一天我們理所當然地將之加諸藝術本身,那便很危險了,因為到時藝術便成為“城市”規劃的項目之一,至少必須符合某項定位。倘若如此年復年地推廣下去,這會逐漸將參與藝穗節的藝術家模糊化:作為個體的藝團、創作人,將慢慢被整個“城市”(群體)蓋過去。就像蘇珊·桑塔格〈反詮釋〉中說不需要的“將‘藝術’進一步同化為‘思想’,或(更糟的)將‘藝術’同化為‘文化’。”(註)
近來聽說一些澳門年輕創作人,說政府會為一些反映澳門歷史、談及城市發展的藝術項目提供資助,其實香港何嘗不是如此。在資助比從前充裕,及有更多公共空間可利用的今天,我們更需要冷靜地思考及討論自身藝術的價値。城市、歷史、賭場,甚至生活,對藝術創作而言不過是其中一些元素而已。謝喜納沒有在“環境劇場”定義中涉足表演的“公共性”及“公共權力”等問題,我相信是因為他希望賦予“環境劇場”更具彈性的意義。或許,我們需要更多有關澳門藝術發展的討論,及繼續發揮藝穗節“Fringe”的特性,從邊緣出發,挖掘更多可能。(作者為香港劇評人、“第十屆澳門城市藝穗”駐節藝評人)
註:蘇珊·桑塔格著,王德威主編,《反詮釋|桑塔格論文集》,麥田出版(台北市),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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