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要“知其所以然”
推動葡萄牙經典法學著作的中譯工作
澳門回歸已十年有餘,社會發展變化不可謂不大,唯在法律改革領域進展很慢。究其原因,並非政府實行法律改革的決心不大,而是因為在澳門推行法律改革的基礎過於薄弱。我們認為,作為法律改革的基礎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人才培養和理論硏究。澳門缺乏本地法律人才尤其是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但澳門嚴重匱乏法學理論方面的硏究,至今還未引起社會的重視。
導致澳門法學理論硏究與現行法律斷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問題在於我們必須重視,要想方設法將這個斷層補上,否則,澳門的法律改革很難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鑒於此,我們認為,由有關方面牽頭,組織一定的人力資源,有計劃、有甄別地將一些有代表性的葡萄牙經典法學著作譯成中文,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理由如下:
一、尊重歷史,客觀地評價葡萄牙法律文化
所謂法律文化,簡單地說,就是指以法律意識為中心的社會文化現象,它可以包括諸如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法律經驗、法律傳統、法律制度、法律操作等在內的所有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現象和社會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文化,都有歷史的脈絡可尋,考察和硏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文化,不能脫離本國或本地區社會歷史的發展進程。對澳門法律文化的分析,也應該如此。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
衆所周知,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回歸前的法律文化,實際上就是葡萄牙法律文化的翻版。澳門回歸之後,隨着政權的交接,在基本法主導之下,澳門居民的主人翁意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強和提升,澳門原有的法律文化也逐漸發生了改變。但是,由於中國政府對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並制訂了基本法予以保障。因此,澳門原有的社會制度繼續得以保留,作為澳門原有社會制度核心價値的原有法律,自然也得到了完整的保留。
比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在近九百個澳門原有法律和法令中,絕大部分法律和法令因不違反基本法而被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毫無疑問,基於原有法律制度的完整保留,包括法律觀念和法學理論在內的葡萄牙法律文化也會隨之得到保留,並繼續成為主導澳門現有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文化。從這一意義上說,如同整個原有社會制度一樣,在法律文化領域,澳門的回歸,並不是要斬斷原有法律文化發展的歷史,而是要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讓原有的法律文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發展。
循序漸進逐步完善
値得注意的是,法律文化的發展不僅要受到歷史、政治等因素的制約,而且法律文化在其自身的發展過程中,也有其特定的演變規律,這種法律文化自身的演變規律就是長期性和循序漸進性,即任何一種法律文化的創新和演變,都是一個逐步積累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任何人都做不到在短時間內將一種法律文化來個“兜底翻”,除非在政治上是一種新制度將舊制度徹底砸爛式的演變。但如上所述,澳門的回歸並不屬於這種方式的演變。因此,我們並不認同那種認為澳門回歸後再不能以葡萄牙法律文化為主導的激進看法。我們認為,從法律文化自身的發展規律來看,葡萄牙法律文化對澳門現行法律文化的主導地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們不能因為澳門的回歸而對葡萄牙法律文化持全盤否定的態度,這旣不現實也不可能。
正確的觀點應當是在葡萄牙法律文化基礎之上,結合澳門的社會實際,參照其他各國的先進法律文化,逐步地、循序漸進地發展和完善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最終形成一種具有澳門特色的法律文化。
法制內涵在於理論
總之,我們認為,對葡萄牙法律文化在澳門的主導地位,必須從尊重歷史的角度出發,持一種唯物的客觀態度,要看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長期性。我們之所以建議將一些有代表性的葡萄牙經典法學著作譯成中文,首先也是基於這種對葡萄牙法律文化所持的客觀態度。
二、了解理論,有助於深化對澳門現行法律的認識
澳門回歸後,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有中文本,澳門回歸之前制訂並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包括五大法典也都譯成了中文。但是,要眞正了解澳門法律制度,光閱讀法律條文是不夠的。因為法學理論是一種觀念的內在結合,法律制度是一種觀念的外在表現,觀念的外在表現當然是以觀念的內在結合為基礎的。正因為如此,法學理論是法律文化中一個最具重要性的組成部分,任何現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都離不開法學理論的影響和指導。因此,要全面、正確地把握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的內涵與精髓,決不能脫離隱藏在法律制度身後的相關的法學理論。對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來說,也是同樣如此。
大陸法系法學理論
應當看到,葡萄牙作為一個大陸法系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大陸法系特徵,由此可見,隱藏在葡萄牙法律制度身後的法學理論,首先就是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不懂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就很難把握葡萄牙法律制度的內涵與精髓。同樣的道理,由於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葡萄牙法律制度的翻版,如五大法典,因此,隱藏在澳門現行法律制度身後的法學理論,首先也是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了解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雖然能夠從整個大陸法系法學理論的視角去把握澳門現行法律制度的內涵與精髓,但我們認為還是不夠的。因為法學理論無國界之說畢竟是相對的,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必然會帶有相應的本土特色,只有這樣,法律才能適應本地社會的道德、文化價値觀以及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所以,要全面把握某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的內涵與精髓,還應當直接從該國或該地區的法學理論著作中去尋求更完美的解釋,尤其是對一些涉及到立法解釋的問題,更是如此。
不要把法律當玄學
比如,要深刻認識德國、日本的現行法律制度,最好的途徑當然是直接從德國學者或日本學者的著作中去認識和理解。顯而易見,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旣然主要是葡萄牙法律制度的複製或翻版,那麼,將有代表性的葡萄牙學者撰寫的經典法學著作譯成中文,這對於在法律領域廣泛而有成效地使用和推廣中文,對於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律工作者進一步加深了解澳門法律制度,以及提高實際運用澳門法律的能力,無疑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從目前的法律運作實際情況來看,葡萄牙法學理論在澳門的主導地位也是十分明顯的。比如,在立法領域,政府法律顧問草擬或修改法律草案,分析和硏究相關法條,基本依據仍然是葡萄牙的法學理論;司法領域更是如此,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完全是按照葡萄牙的法學理論來指導對案件的審理。但我們認為,只讓少數人包括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了解葡萄牙法學理論是遠遠不夠的,這不僅會使葡萄牙法學理論成為一種“玄學”,使大多數人無從了解它的眞正內涵,也無法對司法官員、法律顧問和律師在解釋及適用澳門法律過程中所引用的葡萄牙法理依據是否正確作出判斷,從而影響整個社會對立法和司法的監督,而且如上所述,鑒於法學理論的重要性,這也不利於讓更多的人更深入地去把握澳門現行法律制度的內涵與精髓。
增強監督提升硏究
從識法與執法的關係來看,要做到正確執法,首先要做到正確識法。在澳門,不少人對澳門現行法律制度的理解,還僅僅是停留在“知其然”的境界,也就是只知道如何根據法律去操作,但對於法律為什麼這樣規定,理論上有何依據,有沒有其他不同的學說或觀點,有沒有改進的必要,卻知之甚少,也就是做不到對法律的“知其所以然”。
對法律制度的認識只做到“知其然”而做不到“知其所以然”,本身就意味着對法律制度缺乏全面、正確的認識,因而也會影響執法的準確性。因此,將有代表性的葡萄牙經典法學著作譯成中文,讓更多的澳門民衆包括立法、司法、執法人員都能了解葡萄牙的法學理論,不僅能夠強化社會對澳門法律領域的監督,而且也能夠使廣大執法人員在提高識法程度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執法的準確性。
將有代表性的葡萄牙經典法學著作譯成中文,對於澳門的法學敎育也有着重要的實際意義。在學習澳門法律時,學生不僅可以從老師的系統講課中了解大陸法系一般的法學理論知識及各種硏究學說,而且也可以借助於這些譯成中文的葡萄牙法學著作,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澳門法律的立法原意以及相關的立法理據,從而有助於全面提升敎學品質,有助於培養深層次的本地法律人才。
吸收國際先進經驗
三、硏究理論,有助於推動澳門法律改革
將有代表性的葡萄牙經典法學著作譯成中文,不僅能夠揭開長期以來複蓋在葡萄牙法學理論表面的神秘面紗,將其與整個大陸法系法學理論之間的從屬關係展示在所有澳門居民面前。通過這種展示,也能夠使人們懂得,正因為葡萄牙法學理論只是大陸法系法學理論的一個分支或縮影。所以,要深化澳門法律改革,僅僅了解葡萄牙的法學理論是不夠的,還必須以整個大陸法系法學理論的基本構成框架、理論硏究現狀為基礎,通過吸收國際上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去考察和探索澳門法律改革的主要路徑及其發展方向,從而激發起澳門本地法律工作者對整個大陸法系法學理論的學習熱情。
我們認為,通過這種將葡萄牙法學理論與整個大陸法系法學理論的融合,必將有助於吸引更多的澳門本地法律工作者去硏究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以此來擴大法學理論硏究的視角;唯此,澳門的法律改革才能找到正確的方向,才能不斷發展,不斷深化。
法學理論對法律改革的推動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舉例來說,中國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建設取得了非常卓越的成績,究其原因,除了中央對法制的重視、社會發展對法制的呼喚之外,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就是外來法學理論對中國法制建設的推動作用。這些外來法學理論除了由一些去國外深造、訪問的學者回國後通過講學、撰寫著作推介外,很大一部分則是來自大量各種各樣的外國法學著作的中文譯本。正是這些外國法學著作的中文譯本,為更多的中國大陸的法律工作者打開了硏究的視野,引進了許多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從而大大推動了中國大陸法律改革的步伐。
結合實際深化改革
比如,中國大陸近幾年制訂的諸如物權法、侵權法這樣的法律,從制訂到內容,都可以說深深打入了外來法學理論的影響和烙印。由此可見,澳門法律制度旣然是葡萄牙法律制度的縮影,我們就更應當讓澳門的大多數人都能了解葡萄牙的法學理論;只有讓更多的人都了解了葡萄牙法學理論,我們才能在“知己知彼”的基礎上,取之精華,放眼世界,結合實際,深化改革,最終形成具有澳門特色的溶合各種先進法學理念和法律制度的本地法律文化。
除此之外,我們還認為,鑒於澳門本地法律人才的不足,尤其是硏究型法律人才嚴重缺乏,因此,要強化法學理論的硏究,以此來推動澳門的法律改革,在人才方面確實存在着短期很難克服的困難。將有代表性的葡萄牙經典法學著作譯成中文,從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為中國大陸那些對澳門法律感興趣或正在硏究澳門法律的學者提供第一手資料,吸引他們加大硏究力度,使其硏究成果為我所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促進澳門的法律改革。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將有代表性的葡萄牙經典法學著作譯成中文,不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也具有相當的迫切性,應當着力進行。當然,這是一項頗為巨大的工程,如果付之落實,需要通過相關機構的協調,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政府要給予相應的財力支持。我們認為,這樣的支出,是値得的。
劉高龍
(澳門大學法學院代院長、敎授)
趙國強
(澳門大學法學院敎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