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釐清賭場2013年前設吸煙區
2011年04月07日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控煙法》最新修訂的工作文本。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稱,委員一致同意賭場要於法例生效後1年,即2013年1月1日前設置吸煙區,不能大於博彩區域面積的50%。他提到,討論未出現大爭議,委員會爭取在月底完成討論,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
未設吸煙區仍可不禁煙
就上次《控煙法》的討論結果,政府於本月1日出台最新修訂的工作文本,二常會昨日進行審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委員認為文本基本將技術問題釐清,尤其多條條文提及賭場設置吸煙區的方式。包括明確指示賭場須在法例生效1年後,即2013年1月1日前設置吸煙區,而且不能大於博彩區域面積的一半,其餘部分再實行全面禁煙。
他補充,賭場於明年期間即使未有吸煙區,仍可暫時不禁煙。而法例將每3年檢討一次。他又提到,有人提出既然機場有吸煙室,法院或立法會等長時間開會及審議地點是否可設立吸煙室?雖然政府對此持開放態度,但由於委員認為違背與室內全面禁煙的立法原意,因此討論後決定不提議。
此外,委員對沙灘定義有疑問,例如範圍是否包括泳灘或海邊小灘塗等。
他續稱,本周五將再開一次會,與政府代表討論,倘無大異議將爭取在本月內簽署同意書,並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他透露,《控煙法》文本中的禁用名稱及商標問題,政府早前表示接受委員黃顯輝的意見,允許已註冊並有產品流通的商品可不受相關法律限制。